1,協商
協商是指勞動爭議發生後,雙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行直接協商解決爭議。協商解決糾紛省時、省力、省錢,而且不會傷害彼此感情,有利於延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勞動關系,化解矛盾。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自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由有過錯的壹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申請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後30日內提出。調解應在30天內完成。到期未達成和解的,視為調解失敗。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
3.仲裁
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爭議雙方的申請,對雙方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的評定活動。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因辭退、除名、開除職工、職工辭職、自願辭職等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參加仲裁活動。仲裁委員會壹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審法院適用民事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壹般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限壹般為3個月。需要註意的是,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監督和報告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並責令改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不當或者勞動者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訴訟。
6.來信來訪
勞動者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政府信訪部門舉報。
第二,常見的勞動爭議維權渠道
1,社保稽核部
在公司已經開設社保賬戶的前提下,如果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保,保險覆蓋不全,不按工資基數繳納社保,勞動者去部門投訴社保繳納或者繳費基數差異。
也就是說,公司沒有按照相關社保法律法規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要求補繳“五險壹金”的訴求,所以通過這個渠道維權。
2.公積金管理中心
如果公司不繳納員工公積金,勞動者可以通過這個渠道繳納“五險壹金”中的“壹金”。需要註意的是,在繳納公積金之前,需要了解當地的公積金政策,避免浪費時間盲目維權。比如在北京,外地農民不強制繳納公積金,這類勞動者投訴繳納公積金得不到支持。
3.勞動監察大隊
勞動監察大隊是壹個行政機關,通常會對公司的壹些明確簡單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並酌情對公司進行處罰。
對於勞動者來說,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可以通過這個渠道維權:
(1)公司沒有開設社保賬戶,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保;
(2)公司不給員工勞動合同或離職證明;
(3)公司克扣工資、加班費、提成等問題;
(4)公司不提供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勞動監察大隊接到勞動者投訴後,如果公司違法行為明確,勞動者與公司之間沒有爭議,尤其是涉及金額,通常可以通過這個渠道快速解決爭議。
由於勞動監察大隊缺乏強制執行和管轄權,如果雙方發生較大糾紛,通常會提交仲裁委員會。
4.仲裁委員會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很廣。除了補繳“五險壹金”的問題和勞動監察大隊解決不了的問題,其他勞動爭議都需要通過這個渠道進行維權。而且勞動仲裁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訴訟必須從仲裁委開始。
需要通過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常見勞動爭議:
(1)由於公司未繳納社保,勞動者無法享受工傷、醫療、生育、失業福利等社保報銷權利。,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賠償相關費用;
(2)員工與公司就終止補償發生爭議;
(3)公司涉嫌違法解除爭議,員工主張違法解除賠償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4)加班費、獎金、年假、提成、工資等爭議;
(五)工傷賠償、醫療補助、生育津貼爭議;
(6)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為工資的兩倍;
(七)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其他爭議。
壹般來說,勞動爭議壹旦涉及到“五險壹金”以外的款項支付,就會由仲裁委員會解決。
5、法院
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後,任何員工或公司如不服裁決(終局裁決除外),可在收到裁決後15日內將裁決提交基層法院。如果任何壹方不服基層法院的判決,他們可以上訴到中級法院。中級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立即生效。此時,他們可以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註意的是,勞動爭議到法院階段,是以仲裁階段的方向為準的,不能附加其他訴求。如果勞動者有其他訴求,需要回到仲裁委員會重新提出訴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