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兵團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重要問題由工作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四、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在兵團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研究涉及兵團民主法制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地方立法需求,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
(二)根據自治區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提出兵團立法項目;
(三)組織起草國家有關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在兵團內部征求意見和建議;
(四)檢查兵團行政機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人民檢察院在兵團範圍內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調查了解兵團範圍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和部分變更情況,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做好初審工作;
(六)聽取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和兵團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匯報;
(七)對兵團行政機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和兵團人民檢察院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提出意見;對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提出意見,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八)組織人大代表進行專題調研、視察和執法檢查;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擬審議的議題進行調研,征求自治區人大代表和兵團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自治區、縣級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建議;
(九)組織自治區人大代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委委員對兵團行政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視察和檢查。
(十)聯系全國和自治區駐兵團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為代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十壹)督辦代表議案和建議,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
(十二)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組織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做好兵團範圍內各級人大代表和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三)聯系和指導自治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調查了解情況,總結交流經驗;就加強人大工作和自身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自治區、直轄市縣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
(十四)做好兵團代表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五、制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推進兵團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