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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成立兵團工委並賦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執法權的決定

壹是兵團在保證國家法制統壹的前提下,依照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兵團範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兵團行使行政執法權,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下,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執行統壹的標準、規範和要求,接受自治區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二、設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作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派出機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委由1名主任、若幹名副主任、1名秘書長、1至15名委員組成。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三、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工作委員會會議至少每兩個月召開壹次,由主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兵團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重要問題由工作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四、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在兵團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研究涉及兵團民主法制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地方立法需求,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

(二)根據自治區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提出兵團立法項目;

(三)組織起草國家有關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在兵團內部征求意見和建議;

(四)檢查兵團行政機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人民檢察院在兵團範圍內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調查了解兵團範圍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和部分變更情況,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做好初審工作;

(六)聽取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和兵團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匯報;

(七)對兵團行政機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和兵團人民檢察院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提出意見;對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提出意見,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八)組織人大代表進行專題調研、視察和執法檢查;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擬審議的議題進行調研,征求自治區人大代表和兵團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自治區、縣級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建議;

(九)組織自治區人大代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委委員對兵團行政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視察和檢查。

(十)聯系全國和自治區駐兵團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為代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十壹)督辦代表議案和建議,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

(十二)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組織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做好兵團範圍內各級人大代表和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三)聯系和指導自治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調查了解情況,總結交流經驗;就加強人大工作和自身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自治區、直轄市縣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

(十四)做好兵團代表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五、制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推進兵團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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