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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如何?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有其獨特的調整對象,即國際商事關系。所謂國際商事關系,就是涉及營利性國際商事主體的商品流通關系,無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還是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者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出了壹國國界的範圍,這種關系就可以稱為國際商事關系。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壹國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以“商”為定性規定,這就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於以主權國家內部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不同於以國家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

國際商務關系是壹個發展的歷史範疇。相應地,作為調整這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它也是壹個不斷發展的範疇。只有從歷史的、辯證的角度分析國際商法的演變,才能正確認識國際商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國際商法是在國家間的商業交往發展到壹定規模後產生的。165438+20世紀以來,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地中海沿岸出現了壹些國際商業中心城市。這些城市的商人從封建領主手中購買了自治權,設立了商人法庭,並應用他們在商業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來調整商業交易。由此產生的法律被稱為“商人法”,它不同於當時占統治地位的封建法和教會法。後來,隨著歐洲海上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漸擴展到西班牙、法國、德國、英國等國家,實際上成為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商人用來調整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法從產生之日起,就完全不同於封建法和教會法,成為壹個特殊而獨立的法律部門,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和手段。這壹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境商業交易法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之間的經貿往來,為各國商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反過來,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為國際商法的進壹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

討論國際商法的地位和體系,必須區分國際商法的法律規範和國際商法的淵源。國際商法的淵源是指國際商法規範的表現形式,它與國際商法規範的關系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我們說國際商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根據國際商事法律規範的內容和性質,而不是根據其表現形式進行分類的。近代以來,國際商法的淵源發生了新的變化,但這並不影響國際商法的獨立性。相反,法律淵源的豐富反映了國際商法的體系隨著國際商事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在不同法律淵源的相互作用下,國際商法已經成為壹個有機的整體。

由於中世紀有限的國內立法基本不涉及國際商事關系,所以商法的法律淵源主要是不成文的商業慣例。16世紀以來,隨著歐洲民族國家的出現,重商主義理論逐漸開始在歐洲盛行。在重商主義者眼中,貨幣是壹個國家財富的唯壹表現形式,對外貿易才是財富的真正來源。只要在外貿中多賣少買,就能給國家帶來財富。新興主權國家開始幹預其涉外商事交往,並采取不同方式將商法納入其國內法律體系[2](P210)。壹些大陸法系國家采取民商合壹的立法形式,將商法納入民法典,作為民法的壹部分制定。新生的民族主權國家將系統、靈活、公正的商人習慣法納入國內法體系,促進了國內傳統法律的現代化,統壹和維護了國內商業秩序,促進了各國國內商業的發展。這壹國內進程也對國際商法本身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極大地改變了國際商法的起源和結構。

國際商法被納入主權國家國內法體系後,各國國內商法成為調整其對外商事關系的重要規則。從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到19年底,國內商事立法壹直是國際商事交易中國際商法的主要法律淵源。本質上,國內法屬於主權法的範疇,是法學理論上的“強制性規範”,即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規範。從這個角度來看,商法的國家化實質上是基於主權原則和民族主義的商法國家化。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對國內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從發展和未來的角度來看,則與商業活動的國際性和跨國性相違背。因為國內商法主要是根據國內經濟發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國際商事活動的需要。因此,各國商法不僅難以全面涉及國際商事問題,其部分法律規定甚至與傳統的國際商事慣例背道而馳。國家法律越多,國家間交往中的法律沖突就越多,國際貿易發展中的法律障礙就越多。這些法律沖突雖然可以根據國際私法的規則來解決,但卻給國際商事交往的順利進行增添了麻煩和障礙。因此,自19年底以來,隨著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由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過渡,隨著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各國政府積極介入統壹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工作,以雙邊條約或多邊公約的方式推進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國際統壹進程,使國家成為推動傳統國際商法改革的最重要力量。

目前,各國在統壹與這些活動密切相關的國際投資、國際貨物、服務和資本交易、國際技術轉讓、國際貨幣、金融和財政制度、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規則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國家制定的條約和公約已經取代國內立法和國際商業慣例,成為國際商法最重要的淵源。正是在國家的推動下,各國在涉外商法上的差異在縮小,國際商法的內容在不斷豐富和完善,國際商法統壹的進程在加快,為適應和促進國際經濟壹體化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目前,國家之間以及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已經成為國際商業關系中的主導因素。國際商法淵源結構的變化促進了傳統法的變革。正是在國家成為推動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的歷史背景下,二戰以來出現了壹門專門研究國際經濟關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關系”,即以國家為主體的法律關系的新學科——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將推動國際商法在更高層次上的改革和統壹。目前,國際商法在法律淵源方面已經形成了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這兩者我們都可以統稱為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並存的局面。具體而言,所有調整跨國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無論是表現為國際公法和國際經濟法的規範,還是表現為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國際商事慣例和國內商法中的國際規範,本質上都屬於國際商法的範疇。

隨著國際商法淵源的豐富和發展,各種淵源之間的互動機制也開始形成。在上述國際商法的淵源體系中,國際商事慣例、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規範並不是三個平行的互不關聯的法律規範。而是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相互轉化、相互作用的互動機制。首先,國際條約和公約規範和限制的是以國家或國際組織為主體的兩方之間的商事法律關系,如政府之間或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在投資、貿易、信貸、結算、保險等方面的商事法律關系,這是不言而喻的。根據國際法基本原則,無論批準何種條約,都必須遵守“守約”原則,其效力優於國內法。因此,自然人和法人也可以直接適用國際法規範,並將其轉化為國內規範。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票據法第九十六條也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這為國際商事領域的國際法規範轉化為國內法規範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內法規範直接約束中國公民和法人。其次,國內法規範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國際化。例如,國家和私人之間的合同可以通過遵守國際法而國際化。有許多例子表明,壹些屬於國內法範疇的規則通過遵循國際法而轉化為國際法規範。例如,1958沙特阿拉伯美國石油公司案的最終裁決選擇國際法作為裁決的適用法律。

國際商法在法律淵源方面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給人們理解和把握國際商法體系帶來了困難。科學合理的體系結構劃分對於國際商法的統壹和法律的實施,以及法典編纂、法律清理、法律法規匯編和法學教育實踐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同時,有機法律體系的存在是國際商法獨立性的最好證明。因此,學習和運用國際商法必須正確理解和把握國際商法的體系。

國際商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獨特的體系結構。國內學者對國際商法體系應包括哪些內容意見不壹。筆者認為,要深入研究和正確闡述國際商法體系,首先要理解國際商法體系的含義,然後才能找到確定國際商法體系的依據。

理解和確定國際商法的體系,應從形式和內容入手。在形式上,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壹是國際商法目前涉及哪些國際商事關系領域,如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產品責任等。;第二,國際商事法律規範在這些領域做出了哪些規定,這些規定是通過國際法淵源還是國內法淵源來體現,以及這些淵源之間的關系機制;第三,國際商法體系各部分的結構,即不同領域法律規範之間的關系,以及這些內容安排的依據。總之,就形式而言,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不僅要考慮國際商法所調整和涉及的商事關系,還要考慮國際商法本身淵源的結構和特點,還要確定體系各組成部分內容之間的關系。在內容上,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取決於跨國商事關系的發展。國際商業關系發展到今天,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產品交換。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起草《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時對“商事”壹詞的評論,具有商事性質的關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提供或交換貨物或服務的任何交易;銷售協議;商務代表或代理人;擔保代理人;租賃;咨詢;設計;許可;投資;融資;銀行業;保險;采礦協議或特許權;合資企業或其他形式的工商合作;乘客和貨物的空中、海上、鐵路或公路運輸。以生產要素的跨國流動為國際商事關系的主流,結合商事行為法性質的結構性劃分,可以系統地劃分國際商事活動所涉及的領域,這也是國際商法根據調整對象進行劃分的基礎。根據這壹思想,國際商業關系涉及四個領域,即動產和不動產的銷售、有價證券的銷售、交易所內的銷售和商人之間的銷售。貨物運輸、倉儲、居間、經紀、代理等間接媒介貨物交易行為。;為工商業提供融資的銀行、信托,為商業提供產品的制造業、加工業;直接或間接為商業活動提供服務的財產保險。從形式和內容的結合以及國際商法目前的發展階段,可以大致確定國際商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國際商法應包括:商事主體法(包括商事組織、商事代理、商事登記等。);商事行為法(包括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海商法、國際技術貿易法、產品責任法、票據和國際結算法、國際融資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規則(包括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每壹個組成部分都以表現形式由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構成。

需要指出的是,國際商法的體系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處於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中,這是由國際商事關系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當前,國際商事關系發展的國際化、協調化、安全化和便利化趨勢為國際商法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也使國際商法體系的發展呈現出以下兩個特點:壹是國際商法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泛,尤其是商事行為法,體系將越來越完備。第二,在國際條約與公約、國際貿易慣例與國內法互動機制的基礎上,各國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將日趨統壹。

參考資料:

從法律角度看,“商”的概念本質上是對社會生活中生產經營活動性質的概括。在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它是營利性主體從事營利性活動性質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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