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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簽訂貸款協議的法律效力及總公司如何規避風險

案情看似簡單實則不簡單。總的來說,在律師和法官看來,被告環境公司幾乎沒有勝訴的可能,因為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隨著審判程序的進展,案情開始顯得撲朔迷離。無論案件的審判結果如何,案件的壹波三折,以及筆者所在的律師團隊所采取的解決方案,都值得公司高管學習和思考。筆者希望借此案例為即將設立分公司或者已經設立分公司,但是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法律知識沒有跟上的總公司提供壹些幫助。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在合同中私自使用公章,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屬於欺詐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案例分析,筆者認為環境公司河北分公司負責人張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筆者已分別向環境公司和朝陽法院出具法律意見書,建議環境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張的刑事責任,並建議法院中止審理該民事案件,交由相關刑偵部門處理。

總公司風險之二:分公司負責人利用分公司實施詐騙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總公司將受到牽連,被判處罰金。

在第壹個問題中,我們分析了分行負責人簽訂的借款協議是有效的,在分行負責人不實施欺詐的情況下,總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分支機構負責人被判詐騙罪,分支機構負責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分支機構主體,隱瞞真相,實施詐騙,那麽其簽訂的借款協議對總行無效,總行不再承擔民事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個人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如果分公司負責人沒有犯詐騙罪,其行為是挪用資金罪或者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罪,那麽總公司還是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只要有證據證明分行負責人與出借人惡意簽訂借款協議,這個借款協議無效,總行不承擔民事責任。

結論:中國公司法

第14條規定: "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個規定可以得出,分公司就像公司的壹個辦公室,對外不承擔民事責任。壹般情況下,分公司是獨立的,自負盈虧的。那麽,如何防範分公司給公司帶來的經營風險呢?首先要制定有效的議事規則(管理制度),體現在公司章程中。比如分公司的壹些經營活動,必須經過公司批準。其次,要執行既定的議事規則,不能有監督。比如公章的管理。公章代表壹個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行為能力,因公章管理不慎導致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例時有發生。第三,嚴格規定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並納入議事規則。如果能做到這三點,即使分公司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也能受到公司的有效監管,可以有效規避分公司帶來的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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