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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外出打工,爺爺奶奶算監護人嗎?

法律主觀性:

第壹,爺爺奶奶算不算孩子的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是指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根據《民法典》(2021 1 1實施)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三種:壹種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及其他近親屬、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監護順序取決於血緣關系和組織關系的遠近,順序在前,順序在後。祖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嗎?根據相關法律,爺爺奶奶是孩子的監護人,但是按照壹定的順序。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具有前者作為監護人優先於後者的效力。但是,法律秩序可以根據監護人的同意而改變。前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序中選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民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二、保管的具體內容

托管的具體內容可分為以下幾項:

(1)個人監護。監護的人身監護與親權中的人身照顧權基本相同,包括:

1,指定住所的權利。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這項權利由監護人行使。精神病人也是如此。

2.歸還索賠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搶劫、誘騙、拐賣或藏匿時,被監護人有權要求返還被監護人。

3、監護人的身份、行為和同意事項的權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決定自己的事務,只能在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行使。比如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許可,對法律行為的糾正,都是由監護人來完成的。

4.贍養義務。這種義務源於親屬義務的權利,監護人應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被監護人無法約定贍養義務的,不承擔該義務。

5、被監護人監督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護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相同;如果被監護人是精神病人,監護的權利和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有權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疏於監護,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義務。單位作為監護人的,不承擔這壹賠償義務。

6、對精神病人的具體護理和治療。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治療,促進他的恢復。

(2)財產保管。監護人應充分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有:被監護人的財產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監護的類型有哪些?

1,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監護人的監護。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監護是法定監護。

2.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是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法定監護人對是否為監護人有爭議,由有關單位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監護。所謂相關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包括未成年人父母工作的單位、精神病人工作的單位以及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居住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組織只能在被監護人的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有權裁決或最終指定有關組織。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監護人的近親屬中指定。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依法不能擔任監護人的,也可以在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

對是否為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組織指定。未經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關組織依民法規定指定監護人,並以書面或口頭通知指定人者,視為指定成立;被指定人對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提起訴訟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指定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被指定人不服指定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在確定監護人時,可以依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按順序指定監護人;前序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後序中選擇最佳的具有監護資格的人;被監護人有辨認能力的,應當酌情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同壹順序的幾個人。本著這壹精神,人民法院可以在相關訴訟中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判決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監護責任壹般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3.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監護人的父母通過遺囑選擇監護人的監護。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這種監護方式,但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但這種遺囑要符合以下條件:立遺囑人必須是被監護人去世後的父母;立遺囑人必須享有親權;遺囑的內容和程序必須合法。

4.約定監護權

約定監護是指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通過協議確定壹人或多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相關符合條件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但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以逃避法律、推卸責任為目的訂立協議的,該協議無效,仍應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監護責任。

所以同壹家庭不壹定是同壹監護人,再婚家庭也不壹定是同壹人。

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孩子失去了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那麽爺爺奶奶也可以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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