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收養的法律特征是什麽?首先,收養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當然具有壹切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此處略)。同時,收養也有其自身的特點,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行為:(1)身份收養是壹種改變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行為,具有法律擬制效力和解除效力。(2)收養關系主體的限制性收養是壹種身份法行為,用於創設特定的身份關系。因此,收養關系只能發生在自然人之間,非直系血親的自然人之間。(3)收養關系的可變性收養行為產生了虛構血親的親子關系,故可依法解除。基於收養效力的收養親子關系,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也可以在法定事由出現時以法定方式解除。
問題3:親屬有哪些法律效力?三代以內的繼承、贍養和禁止結婚?
問題4:法定親屬關系有什麽特征?法律意義上的親屬關系是指特定主體之間具有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系,是由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定的。法律意義上的親屬的四個明顯特征:
(1)親屬關系既是壹種社會關系,也是壹種法律關系,具有身份和財產的雙重性。
但身份是前提和基礎,財產是身份的結果和表現。
(2)作為壹種法律關系,它必須具有不同於壹般民事法律事實的法律事實。作為親屬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婚姻的訂立,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於收養法等民事法律行為的身份關系的擬制。
(3)親屬具有嚴格的法律內涵,體現在主體身份和財產的權利義務上。
(4)作為人際交往,親屬具有特定的組織形式和* * *同構結構。
問題5:親戚有哪幾種?直系親屬分為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指彼此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來自自己身體的血親和來自自己身體的血親兩部分。自己身體所來自的血親,就是生下自己身體的所有世代的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來自自己身體的血親,就是自己身體所生的後代,如子女、孫輩、孫輩等。值得註意的是,直系血親不僅包括自然直系血親,還包括法律虛構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包括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親。
婚姻法中的直系親屬壹般指直系血親,是指父母與子女的上下壹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條件方面,直系親屬是指職工的祖父、祖母、外祖母、父親、母親、丈夫、妻子、兒子、女兒、兄弟、姐妹、孫子、孫女、外孫女和外孫女。
問題六:家庭的主要特征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員享有法定權利、承擔法定義務的親屬群體。家庭的特征如下:(1)家庭是壹個生活單位。家庭是由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親屬集團組成的生活單位,具有同富而居的特點。這個生活單元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經濟生活、道德生活、政治生活和宗教生活。家庭成員* * *生活在壹起,* * *生活在壹起,* * *消費在壹起,在情感上、精神上、經濟上相互溝通、相互幫助,構成了社會中最密切的人際關系。(2)家庭是由壹定範圍的親屬組成的生活單位。不是任何人組成的生活單元都能成為壹個家庭。同壹家庭的成員壹般以壹定的親屬關系為前提,只有壹定範圍內的親屬組成的生活單位才能組成家庭。壹定範圍的親屬是指具有法定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和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但不包括全部親屬。所以家人壹般都是親戚,親戚不壹定是家人。(3)家庭成員相互享有法定權利,相互承擔法定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必須基於相同的生活目的而相互擁有權利和義務,這也是法律調整家庭關系的價值所在。如果妳有更多關於寧波偵探、寧波私家偵探、寧波私家偵探的問題,請聯系站長。婚姻法是什麽?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麽?
問題7:收養的法律特征是什麽?收養的法律特征:法律規定了收養的條件和程序;收養是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行為導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之間。
問題8:關於收養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收養是模擬血親親子關系的合法方式。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收養別人的孩子當自己的孩子。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收養法。
養女收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收養是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涉及未成年人撫養教育、贍養扶助老年人、財產繼承等壹系列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收養法律行為的目的是在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之間制造壹種虛構的父母子女法律關系。壹般來說,收養人是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收養人是養父養母(單方收養的是養父養母),被收養人是養子養女。收養壹旦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兩種法律效力:壹是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二是同時消滅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及基於此的其他親屬之間的關系。由於收養的法律行為會導致當事人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法律壹般會對收養規定嚴格的條件,包括收養人、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條件。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辦理收養登記後,收養關系即發生法律效力。收養不同於寄養。寄養是父母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委托子女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為。寄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沒有變化,寄養子女與受托人之間不存在父母與子女的法律關系。收養不同於撫養和贍養。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撫養是父母照顧和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贍養是成年人(孫子女、子女)照顧和照料父母或祖父母的法定義務。無論撫養還是贍養,都不會引起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不屬於改變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民自願撫養他人子女而無法定義務,不屬於收養行為。
特性
收養關系的成立和終止不同於自然血親關系。收養行為作為壹種獨特的法律關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收養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對收養行為和收養關系進行規範和調整。收養的成立和生效需要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也要履行法定程序。(2)收養是改變親屬地位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收養關系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消失。但是,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血緣關系仍然存在,禁止近親結婚的法律對他們仍然具有約束力。(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無血緣關系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確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以收養只能發生在旁系血親的長輩和後代之間,或者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4)收養關系是虛構的血緣關系。通過收養,養父母和養子女具有與生父母和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也稱“準血緣”,即法律發明的血緣關系。虛擬血緣不同於自然血緣,可以依法產生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