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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九大權利解讀、案例及案例分析

1.安全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案例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市壹顧客購物後在超市外的香蕉皮上滑倒,導致骨折,顧客遂將超市告上法庭。在市內壹家超市購物後,陳某走出商店壹米遠時踩到香蕉皮滑倒,自行起身後無法行走。三分鐘後,陳某試圖離開,又在同壹個地方滑倒,被送往醫院治療14天。出院後,陳某與超市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原告的傷害地點是否屬於被告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以及被告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持有不同意見。被告超市認為原告摔倒的地方在超市經營場所之外,不屬於管理範圍,超市已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辦案過程中,承辦法官積極與消協溝通,邀請消協工作人員參與調解,並到現場調查取證。經過多次調解,雙方差距太大,無法達成壹致。

後法院確認,原告受傷處是消費者前往被告超市購物的唯壹出入口通道,距離店門壹米處是被告為消費者購物提供的實質性利用區域,被告在另租房屋經營超市時已明確約定店門前的“三包”義務。原告的受傷地點是在被告超市門口的走廊沿線,因此應視為被告直接管理和控制的空間範圍。

原告在壹根香蕉皮上滑倒後,被告的超市經理或保安未能及時前來救助,說明被告在其經營管理範圍內未盡到應有的註意義務。原告滑倒受傷與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對原告的傷害所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45%的賠償責任,判令被告超市賠償原告29803.05元。

2.了解真相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

3.自主選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後30日內對通過電話銷售、郵政銷售、上門銷售等非固定場所購買的商品予以退貨,不承擔任何費用,但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

4.公平貿易權。公平交易是指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公平的結果。公平交易權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交易條件公平,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第二,不允許強制交易。消費者有權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從事交易活動,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獲得賠償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壹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二條: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7.獲得相關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被尊重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尊重其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

9.監督權和批評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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