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為維護鐵路公司安全,保障廣大旅客安全出行,現將鐵路車站內禁止和限制攜帶的物品公告如下:
1.不得攜帶下列槍支和子彈(包括主要部件):
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支,以及各類子彈(包括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民用槍支及各類子彈;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珠槍、消防槍等槍支;上述項目的樣品和仿制品。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和子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嚴格執行子彈分離等槍支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請不要攜帶以下爆炸物:
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手榴彈等彈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雷管等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禮花彈、鞭炮、拋炮、拉炮、砸炮、發令槍紙及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等煙花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第三,不要攜帶以下電器:
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的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砍刀、刀具、屠夫、斧頭等鋒利鈍器;警棍、催淚彈、催淚彈槍、電擊槍、眩暈槍、射釘槍、防衛者、弓、弩等用具。
4.請勿攜帶下列易燃易爆物品:
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解在介質中)、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患者吸氧用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及含有易燃溶劑的產品;
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乙酸、過氧化氫和有機過氧化物。
5.請不要攜帶下列有毒、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和危險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劇毒化學品,毒鼠強等劇毒農藥(含殺鼠劑、殺蟲劑);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內充酸或堿溶液)、汞(水銀)等腐蝕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傳染病病原體,如乙型肝炎病毒、炭疽、結核病和艾滋病病毒;《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中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以及性質無法確定、可能具有危險性的貨物。
6.不得攜帶下列危及列車運行安全或公共衛生的物品:
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質、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氣味的物品、活體動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可能損壞或汙染車站、列車服務設施、設備及零配件的物品。
七、限攜帶以下物品: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拋光劑、染發劑;冷燙精、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不超過120ml的自噴式壓力容器;2小盒安全火柴;2個普通打火機。
八、旅客攜帶的其他違禁和限制物品,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九、非法攜帶上述物品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擴展數據:
乘坐高鐵的註意事項:
1.禁止火車和高鐵的七種行為
1,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危害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2.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吸煙;
3、查處倒票、制售假票行為;
4、冒用優惠(待定)身份證件,使用偽造或無效優惠(待定)身份證件購票;
5.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乘車或者冒用補票掛失的;
6.無票乘車、過站(座)拒不補票的;
7、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二,懲罰的程度
1,180天不乘車
對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禁煙區吸煙,嚴重影響鐵路運營生產安全的責任人,自公告期滿無有效異議之日起180日內限制乘坐列車。
2、限票。
冒用優惠(候車)身份證件、使用偽造或者無效優惠(候車)身份證件購票、使用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者冒用掛失補票乘車、無票乘車、過站(座)拒不補票等。,鐵路運輸企業在行為責任人補交所欠費款後恢復售票(從補票次日起計算);
上述三種行為在行為責任人第壹次補足欠費時壹年內發生三次的,在行為責任人補足欠費後90日(含90日)鐵路運輸企業恢復售票,未補足欠費的鐵路運輸企業不得恢復售票。
鐵道部網-鐵路進站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