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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七個服務環節

7.1接收和發送

7.1.1收發方式

郵政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收寄方式:

-窗口受理;

--郵筒(箱)收發;

-移動服務接收和發送。

7.1.2收發要求

7.1.2.1服務費

郵政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郵政普遍服務資費和郵政企業專營資費。

郵政企業不得限制用戶對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郵件的付費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指定用戶使用高資費服務或者搭售其他商品。

7.1.2.2封面和文件

封面和文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封面和文檔中使用的格式條款涉及用戶權利義務的,應當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明確表述;

——郵政企業在收寄郵件時,應當清晰、規範地加蓋日戳等各種業務印章;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用戶提供收據或者發票等憑證,業務單據應當規範、清晰、完整。

7.1.2.3禁止和限制物品

郵政企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並通過適當方式在營業場所告知用戶。

7.1.2.4驗收和檢查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

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檢查用戶交寄的信件,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容。用戶拒絕接受檢查的,郵政企業不予接受。

7.2郵件遞送

7.2.1交付方式

7.2.1.1基本要求

郵件投遞方式主要有地址投遞、用戶代收等與用戶協商的方式。

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應當明確並定期加蓋投遞日期。

7.2.1.2按地址交付

以下郵件應按要求的地址投遞:

-信件(保價信件除外);

-印刷品(不能放入信箱的除外);

-匯款通知、包裹代收等通知。

7.2.1.3按地址的交貨條件

新建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由單位或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門向當地郵政企業或分支機構登記;單位變更名稱或者收件人地址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也可以辦理郵件地址變更手續。郵政企業應當公布登記地點和電話號碼。

郵政企業應當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1周內安排投遞:

——具備郵政車輛和郵政人員通行條件;

——公安機關統壹編制的門牌號碼;

-設置了信箱或接收郵件的地方;

——按規定需要登記中外文名稱並已辦理手續的。

7.2.1.4用戶收藏

在下列情況下,郵政企業可以通知用戶到指定地點領取:

-普通包裹;

-郵政匯款;

-保價郵件;

-讓辦公室等郵件;

-投遞到用戶租用的郵政信箱的郵件;

-不能放入信箱的印刷品;

-單個包裹不符、封面或內件破損、重量短少或疑似被篡改、需要收件人配合的郵件;

-因收取費用等其他原因需要收件人辦理手續的郵件;

-其他無法按地址投遞的郵件。

7.2.1.5與用戶協商

對有特殊需求的用戶,郵政企業可以與用戶協商,采取多種方式投遞郵件。

交付頻率

郵件投遞頻率應符合以下要求:

-城市每天不應少於1次;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不少於5次;

-農村地區每周不應少於三次;

交付深度

7.2.3.1城市

7.2.3.1.1單位

本單位、附屬於本單位的機構和個人以及本單位宿舍的用戶的郵件,應當投遞到本單位位於底層的收發室或者其他場所。

多個單位在同壹棟樓或同壹醫院的,收發室或郵件接收場所應由單位設置在地下壹層總入口或醫院門口,郵件投遞至收發室或郵件接收場所。

交付船舶的郵件,應當交付船舶所屬的收發室或者其他場所。

7.2.3.1.2住宅樓

有信報箱的,應當投遞到信報箱;沒有郵箱的,可以投遞到收發室或者物業部門;沒有信報箱、收發室和物業管理部門的,可與用戶協商投遞到指定地點。

7.2.3.1.3住宅平房

要按照街號(胡同、巷)送到院門口。如果住戶較多的大院在大院總入口處設有信報箱,則應投遞到信報箱;如設有收發室或代收點,可投遞至收發室或代收點。

7.2.3.2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郵件投遞深度應當與城市郵件投遞深度相當。

7.2.3.3的農村地區

農村地區的郵件應當投遞到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其他

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

收發室、物業部門、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應當妥善保管收到的郵件,並安排人員及時、正確傳遞。

7.3郵件重定向和撤回

寄件人投遞後確需變更姓名地址或者撤回各類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提供郵件改寄和撤回服務。

7.4無法投遞郵件的處理

郵政企業應當將無法投遞的郵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經郵政企業確認無法退回後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其他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7.5逾期匯款的處理

收款人逾期未兌的匯款,郵政企業應當退還匯款人。自兌取期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無法退還匯款人的匯款,或者自收到退匯通知之日起1年內匯款人未領取的匯款,由郵政企業上繳國庫。

7.6根據郵件查詢

7.6.1查詢周期

根據用戶發送的郵件:

-國內郵件可以自郵寄之日起1年內憑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

-國際郵件可自郵件發出之日起180天內憑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

-郵政匯款的匯款人自匯款之日起1年內可向郵政企業查詢。

7.6.2詢問和答復的期限

自用戶查詢之日起,郵政企業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

-國際郵件和偏遠地區郵件60天;

-其他地區的郵件30天;

-郵政匯款是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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