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隱名股東出資協議公證是否有效?
隱名股東的出資協議公證有效。我國《公司法》明確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實際出資人的法律地位。明確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應當按照股權代持協議予以保護,但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仍規定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實踐中也存在持股協議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公職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以持股形式經商;外國投資者為規避外商投資準入政策,通過與境內企業或個人簽訂股權持有協議,以隱名股東身份投資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業;隱名股東規避中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顯要股東的名義投資目標公司。
2.具名股東惡意侵害匿名股東權益的風險。
在壹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藏在幕後,而名義股東接受匿名股東的委托,在臺前代表其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知名股東很可能違反持股協議,侵害隱名股東的利益。主要情況包括: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轉讓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3.隱名股東難以確立其股東地位並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雖然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持有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具有壹定的局限性。
匿名股東要想從幕後走到臺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僅僅拿著協議代表壹紙空文是不夠的。根據司法解釋,只有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才能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後,隱名股東可以成為顯要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2.隱名股東合作協議範本
書面協定
實際投資人(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名義投資人(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以乙方名義設立×××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壹)目標公司的基本情況
目標公司是投資方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公司信息記載的股東為:
目標公司以乙方名義出資人民幣,占×××公司%的股份,但實際出資人為甲方..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實際向XX公司出資人民幣1萬元。
新設立的目標公司由乙方自願委托{\\ F3 。}
(二)股東形式和出資來源
甲乙雙方壹致確認,甲方作為××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擁有對××公司的出資權和實際股東的權利,是××公司的隱名出資人、實際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對外經營活動產生的投資風險承擔有限責任,承擔作為股東應盡的全部義務,同時享有對××公司絕對獨立的權利。
當代社會,我國對隱名股東協議是否合法有明確的規定。通常他們簽訂的這樣的協議,只要說是當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就會被認可。但是有些人可能還是對實際出資人有壹些異議,因為他們是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