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公司辭退的員工月薪怎麽算?
月薪會根據出勤天數給,月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天。
計算方法壹:月標準工資-月標準工資/出勤天數×(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或實際出勤天數/出勤天數×月標準工資。
計算方法二:月標準工資-月標準工資×(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
計算方法三:實際出勤天數×月標準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按最近65438+2月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1.用人單位無法定事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未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履行法定程序,勞動者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情形,應當給予補償。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
3.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未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共計1;
4.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者提前通知勞動者;但這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並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三、勞動法對辭退員工有哪些規定?
(壹)非法解雇主要表現為三類。
1.辭退員工的事實依據不足。
2.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的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非法解雇行為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不詢問解除原因而解除,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即可。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
(1)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 .被勞動教養。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減少職工人數:
壹、用人單位在法定整頓期間瀕臨破產的;
b、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在這種情況下,它也分為兩種類型:
1.員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試用期內;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如果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上述第壹、二條規定。
總的來說,如果辭退員工是不合理的,不僅要給當月工資,還要給經濟補償,但最終能拿到多少補償,還要看勞動者工作的實際情況。因此,在處理時需要遵循勞動法的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