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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了算不算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摔傷是否屬於工傷,要看是否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符合以下條件的,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因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工傷的;4.患有職業病。

1.在工作場所摔倒算不算工傷?

不是工傷,只是工傷。根據我國原勞動部1996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了工傷的範圍。職工因下列情況之壹而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是: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緊急情況下,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

3.因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

4.在生產和工作時間及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壓力突發疾病,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導致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5.履行職責造成的人身傷害。

6 .從事搶險、救災、救護等活動,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

7.因公致殘和因戰致殘的軍人在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

8.因公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受傷或失蹤,或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突發疾病死亡或喪失全部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在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屬於工傷。

(壹)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住所、經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

(三)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的時間內通過其他合理的路線上下班。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分類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自殺。

工傷認定需要由專業的勞動管理部門進行,而不是由員工自己進行。相關情況需要認定傷害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法律對上述工傷認定的範圍也有明確規定。不屬於上述範圍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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