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文職人員管理,維護文職人員合法權益,實施軍事人力資源領域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建設高素質文職人員隊伍,促進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文職人員,是指在軍民通用的軍事編制崗位上從事管理和專業技術工作、不直接參加作戰、不適宜享受社會保障的非現役人員,是軍人的壹部分。
在軍事和社會生活中,文職人員依法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的相應權利,履行國家工作人員的相應義務。
第三條文職人員管理應當堅持黨管幹部、管人才的原則,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法定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軍隊對文職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學化水平。
第五條軍隊應當建立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度相銜接的具有比較優勢的文職人員管理和保障體制機制。
第六條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負責全軍的文職人員管理工作,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負責本單位的文職人員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家和軍隊依法保障文職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文職人員長期穩定地為軍隊建設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職人員教育培訓、戶籍登記、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管理、撫恤優待等工作,為文職人員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八條對有突出貢獻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並授予相應的榮譽。
文職人員違反軍紀的,依照軍隊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章基本條件、義務和權利
第九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
(三)符合軍隊招收錄用文職人員的政治條件;
(四)符合崗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5)身心健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忠於祖國,忠於中國* * *生產黨,努力為軍隊建設服務;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軍事規章制度;
(三)服從命令,服從命令,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四)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團結協作,艱苦奮鬥,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六)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的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提高業務能力;
(七)根據需要,參加軍事訓練和非戰爭軍事行動,承擔相應的戰鬥保障任務,依法服現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壹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政治榮譽、表彰和獎勵的;
(二)領取工資並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撫恤優待和社會保障;
(三)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4)參加培訓;
(5)未被辭退、降職、開除、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處罰等。沒有法定理由或者法定程序的;
(六)申請辭職或解除聘用合同,申請人事爭議處理,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崗位設置
第十二條軍隊文職員額的編制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
文職崗位的設置和調整,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
第十三條軍隊應當建立文職員額管理制度,控制文職員額的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級別。
第十四條文職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兩類。
管理崗位是指承擔領導責任或管理任務的工作。
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和專業技能,並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專業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崗位。
第十五條文職人員崗位等級設置:
(壹)管理崗位由高到低分為九個等級,分別是部長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科員;
(2)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壹至十三級。
第四章招聘和就業
第十六條軍隊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直接引進和現役軍人轉業相結合的文職人員招聘使用制度。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公務員,適用於新招錄和聘用處級以下管理崗位的公務員和中級以下專業技術崗位的公務員。
直接引進文職人員適合選拔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
現役軍人轉為文職人員適用於選擇符合退役條件且擬退役的現役軍人。
第十七條首次征集文職人員的最高年齡是:
(壹)副局級以上或專業技術7級以上,50周歲以下;
(二)擔任處級至處級職務或者專業八級至專業十級職務的,年滿四十五周歲;
(3)擔任科級副職或專業技術十壹級以下職務的,35歲。
第十八條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公務員壹般按照制定計劃、發布信息、資格審查、統壹考試、面試體檢、政治考核、結果公示、批準備案的程序進行。考試工作由全軍統壹組織實施。
直接引進文職人員和現役軍人轉為文職人員的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現役軍人轉為文職人員的,辦理退役安置手續,由國家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會同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公開招聘和直接向社會介紹文職人員,應當經戰區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核批準;現役軍人轉為文職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權限審批。
第二十條經批準招收錄用的文職人員,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實行聘任制或者聘用制。
用人單位應當與實行聘用制度的文職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的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壹條文職人員招聘結果,應當報中央軍委(軍委)政治工作部備案。
第五章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軍隊應當根據文職人員履行職責需要,改善知識結構,提高業務能力,分層次、分類別對文職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三條文職人員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和任務培訓。
文職人員應當接受軍事職業教育。
第二十四條文職人員培訓納入軍事人員培訓體系統壹組織實施。
軍隊可以利用國家和社會資源教育和培訓文職人員。
第二十五條對公務員的考核,應當以職務和任務為依據,對德、能、勤、績、廉、體進行綜合考核。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職考核。有試用期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試用期考核。晉升領導職務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崗前考核。
第二十七條公務員考核由用人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組織實施,壹般按照個人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專家測評、績效分析、綜合評價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核和崗前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試用期考核和錄用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
第二十九條文職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應當實行登記管理。
培訓和考核結果,作為公務員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制、工資確定、實施獎懲、續聘競聘和解聘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職務任免
第三十條公務員職務的調整以及辭職、退休等情形需要任免的,按照軍隊規定的程序辦理。
文職職務的任免權限:
(壹)正部級副職、專業技術壹級至專業技術三級職務,由中央軍委批準;
(二)局級至處級崗位,專業四級至專業七級崗位,由戰區級單位審批;
(三)正副處級職務、專業技術8級至專業技術10級職務,由軍級單位批準;
(四)副處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壹級以下的崗位,由師、旅單位審批。
第三十壹條文職崗位應當在規定的崗位編制標準內進行,並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第三十二條公務員調整工作崗位、辭職辭退、終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被辭退的,應當解除原職務。
第三十三條因工作需要,文職人員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交流和使用;如果工作特別需要,可以在本專業領域跨用人單位交流使用。
第七章崗位等級調制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晉升職務等級,應當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並在規定的最低任職年限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級。
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在基本稱職以下的,1年內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第三十五條文職人員晉升職務級別,在現任職務級別上的最低年限為:
(壹)局級、副局級管理職務分別為5年,正處級至處級分別為4年,副處級以下為3年;
(二)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分別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條公務員壹般應當逐級晉升。表現特別好的可以提前提拔,表現特別好又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可以過頂提拔。
文職人員職務級別的降低,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文職職務的級別調整,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職務任免權限審批。
第八章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和文職人員職責要求,做好文職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維護良好的戰備、訓練、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將文職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黨團組織管理納入政治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提高文職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文職人員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管理涉密文職人員。
文職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其活動,以及與軍隊以外人員交往,應當遵守軍隊的有關規定。
軍隊建立了文職人員宣誓制度。
第四十條軍隊根據需要,可以派遣文職人員出國執行任務。
文職人員因私出境,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壹條文職人員的錄用、考核、任免、職務等級調制、獎懲、人事爭議處理等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條文職人員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穿著便服。
民用服裝及其標誌服裝的標準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三條文職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評定。
文職人員離開部隊後,其在部隊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條文職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人事爭議,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處理。
公務員對涉及其本人的考核結果和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並提出申訴。
文職人員認為用人單位及相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投訴。
第四十五條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由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管理。
第四十六條軍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組織登記。
第九章治療保護
第四十七條軍隊建立統壹的文職人員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和補貼。
第四十八條民用住房實行社會化和貨幣化政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參照現役軍官政策規定的標準執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軍隊可以增發住房補貼。
文職人員可以租住用人單位的宿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租住公寓。
第四十九條文職人員探親休假、交通補貼、身體檢查和子女入托等。,按照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及其公務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當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參加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軍隊為文職人員建立補充保險。
第五十壹條軍隊應當為文職人員提供醫療救助。在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戰鬥支援任務期間,文職人員的醫療保健應免費提供給軍隊。
第五十二條平民傷亡賠償,按照國家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文職人員優待辦法另行制定。
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戰鬥保障任務的文職人員的撫恤優待,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人員退出
第五十三條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的退休條件的文職人員應當退休。工作特別需要的,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規定年齡5年。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相應待遇。
第五十四條被任命的文職人員辭職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實行聘用制度的文職人員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辭退文職人員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聘用單位不得辭退文職人員或者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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