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自然法的法律道德

自然法的法律道德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歷史上任何壹個法律學派都無法回避的問題。美國法學家龐德在其著作《法律與道德》中,對歷史上各種法律流派關於這壹問題的論述做了近乎完美的整理。按照龐德的說法,法律與道德同源,但在發展過程中分道揚鑣。他說:“把法律和道德完全分開(如分析法學家所追求的那樣)和把它們完全等同起來(如自然法學派所追求的那樣)是錯誤的。”這是對法律與道德關系的中肯而客觀的定位。但在登特列夫看來,龐德把法律等同於道德的錯誤歸咎於自然法學派,確實冤枉了這些虔誠而勤奮的自然主義法學家。

鄧總結了法律與道德的兩種混淆:壹是法律的道德化,即法律從屬於道德。這源於自然法理論認為,法律的目的不僅是使人服從,而且是幫助人成為有道德的人。這顯然不利於法律的獨立和發展。第二,道德的法律化。將法律評價引入道德領域會對法律和道德都產生不良後果。“就像人們覺得法律的道德化違背了法律經驗的證據壹樣,人們也覺得道德的法律化會危及道德的本質。”比如用武力強迫人向善,這算不算“善”?

於是,鄧開始為自然法學家在區分法律與道德方面的貢獻辯護。法律與道德的區分已經為許多法律領域的學者所熟知,正如龐德總結的那樣:“就主題而言,說道德涉及人的思想和情感,而法律只涉及人的行為;倫理的目標是提高人的個體品格,而法律只是試圖調整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都說道德更關註這種行為背後的東西,而不僅僅是行為本身。相反,法律關註的是行為,只關註行為本質中所表達的思想感情,判斷它們對壹般安全或壹般道德造成的危害。”鄧還把法學家們的這些區分概括為三點:第壹,法律是社會的或客觀的,道德是個人的或主觀的。在鄧看來,這種區分,“即使是經院學者,也並非完全不知道這壹本質。”阿奎那認為,自然法作為道德戒律,對“壹切美德”都有管轄權,但人制定的法律基本上不是為了弘揚美德,而是為了確保和平的生活。這個目的恰恰是社會目的。第二,法律的強制力不同於道德的約束力。鄧眼中的中世紀自然法理論家已經理解了法律秩序與道德秩序的區別。第三,法律的“外在”與道德的“內在”。法律更多來源於外在經驗,道德則深入人的內心良知。倫理和自然法的早期作者也認識到法律義務的“外部性”。他們的典型代表是阿奎那和胡克。阿奎那認為“人只能看到所呈現的”,所以只能通過行動來判斷;只有上帝才能判斷意誌的內在活動,深入人的無形的內心。胡克說,人制定的法律關註“發生了什麽”,只關心行為;上帝的法則可以關註未開發的和人類的心靈。經過這番總結,鄧的自然法理論名正言順:“自然法理論絕不是混淆上述兩個領域(即法律與道德)的罪魁禍首。反而讓人對自己的差異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雖然壹些法學家希望通過這些區分將法律與道德分開,但結果令他們失望。道德不壹定是個體的,公德也確實存在於人類社會。鄧說:“純粹的個人道德是不可想象的。”法國人塗爾幹也持同樣的觀點。他認為“無論群體是什麽,道德和群體成員的身份認同都是壹起形成的。”法律的強制力不壹定能證明法律就是法律,因為強盜也可以有強制力,有些法律還是沒有明顯強制力的法律,比如國際法和憲法的壹些規定。法律之外的外在性也是模糊和近似的,因為即使是外在的秩序也需要關註內在的意誌和自由,否則法律上就不會有“善意”和“惡意”等概念。自然法理論讓我們直面法律與道德密不可分的關系,也讓我們意識到二者的區分並不是那麽簡單。在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自然法理論既承認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系,也不否認二者的區別,但這種區別應該更深。

  • 上一篇:我想去日本工作賺錢。可以辦什麽手續?
  • 下一篇:遵守法律法規文言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