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想出國留學,妳必須知道:
日本接受外國留學生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日語有壹定水平的人,經過各大學的選拔考試,可以直接進入大學。日語水平較差者,可先進入大學附屬的日語學校或私立日語學院接受壹年或壹年半的日語預備教育,通過全國統考後再進入大學。不懂日語的大學不會被錄取。除了大學和各種專科和專科學校,高中以下的學校不能接受外國學生。
自費留學日本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已獲得日本高等院校的錄取許可;
(2)在日本有身份擔保人;
(3)有可靠的經濟擔保(如申請人有相當於50萬日元的外幣存款);
(4)身體健康;
(5)年齡18-30歲。
1.申請進入日本學校
申請入學,要在每年4月前給學校寫信與其取得聯系,索要學校簡介或招生細則,然後向學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入學申請;
(2)最終畢業在校表現證明(高中或大學)及畢業證書;
(3)高中或大學導師或學者出具的推薦信,註明推薦人的職稱或職務,並由推薦人簽名;
(4)健康診斷證明,由市壹級甲等醫院提供的醫學證明,加蓋醫院公章;
(五)擔保人出具的保函;
(6)日語水平證明(報考日語專業時免交)。
以上證件齊全後,壹般會發準考證。日本的準考證沒有固定的樣式,由各招生學校統壹印制。入場證有壹定的有效期,過期無效。
2.申請在華居留資格證書。
日本留學,日本保證人也可以持相關學校的入學許可、身體保證書、納稅證明、身份證明等材料,通過當地移民局直接向法務省申請留學生的“居留資格證明”。
即4-1-6(留學簽證)居留資格證明。經法務省和文部省審核後,證書將由日本擔保人寄給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在收到證書後6個月內直接向日本駐華大使館申請入境簽證。這樣,在向日本大使館申請簽證時,可以省略日本擔保人必須提交的材料(身份保證書和納稅證明),快速獲得簽證。
居留資格證書由司法部制定,以司法部部長名義頒發,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號碼、國籍和姓名;
(2)停留資格類型和就讀學校(必須在指定學校就讀);
(3)在停留期間和有效期內;
(四)註明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四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申請人被授予居留資格;
(5)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向所在國的日本大使館申請入境簽證,否則無效;
(6)該證明與根據該證明申請的日本入境簽證的有效期壹致;
(7)在入境口岸,必須將此證交出入境檢查人員查驗;
(8)在日期間,如要進行在日以外的活動,必須申請許可;
(九)終止在華停留活動時,應當申請必要的許可,變更在華停留資格。
3.申請自費留學簽證的程序
日本使領館給自費留學生發放的簽證有兩種:壹種是4-1-16,壹種是4-1-16-3。
4-1-6簽證:
對象是申請高等院校的自費留學生。這類學生在日本通常被稱為官方留學生,這類簽證的居留期限通常為1年、6個月或3個月。
日本擔保人將把錄取通知書和居留資格證明(4-1,6)寄給申請人,申請人持上述證件到公安機關辦理護照。
獲得護照後,申請人可持以下材料向日本大使館申請留學簽證。
(1)留學原因。壹式兩份填寫留學日本的目的和選修科目。
(2)個人簡歷。從小學開始填壹式兩份。
(3)質押。壹式兩份,樣式內容由日本大使館提供,申請人復印後即可簽字。
(4)填寫日本入境簽證申請表。壹式兩份。
(五)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與擔保人關系的證明。
(6)申請人上壹所學校的畢業證書。
(7)學校的錄取通知書。
(8)身體保障。妳必須寫明申請人在日本留學期間的旅費、學費、生活費,並保證申請人遵守日本法律,按期回國。壹式兩份。
(9)擔保人納稅證明。
(10)申請人護照及五張近期免冠照片。
以上材料齊備後,如果擔保人為申請人辦理了居留資格證明,日本大使館將受理申請。
舒鳴,然後壹起寄到大使館,妳就會馬上拿到留學簽證。不然要三個月。
(2) 4-1-16-3留學簽證:
對象是學生,即自費赴日留學,但因語言能力達不到要求而無法直接進入各大學學習日語的外國學生(包括其他技校的學生)。他們不是正式的國際學生。在日本,他們被稱為剛生(或難生),以區別於正式生。獲得這種簽證的學生通常只在日本停留半年。在國際學生學院設立的語言學校就讀的自費學生也可能獲得4-1-6簽證。
4-1-16-3簽證申請程序:
(1)申請人通過擔保人向日本語言學校申請入學許可。
(2)擔保人持入學許可,向移民局申請“入學預審”。
(3)移民局審核通過後,發給擔保人壹份“學生入州前最後審查證明”,然後由擔保人寄給申請人。
(4)申請人憑《學生入境前體檢證明》等手續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出國護照。
(5)向駐華使領館索取《入境簽證申請表》、《親屬表》、《承諾書》。
(6)填寫使領館提供的表格,並寫壹份留學理由書和個人簡歷。
(7)將上述證明材料寄到日本駐華使領館辦理簽證,很快就能拿到簽證。
從1988開始,日本政府嚴格限制學生入境。
4.日本商務留學簽證
(1)聯系日本入學相關材料。
(1)申請表為中文和日文,壹式兩份。必須用16K全白林紙打印,按內容逐壹橫格,在首頁右上角留照片張貼處。如果妳用日語打字有困難,妳可以工整地寫。
(2)大學畢業(或研究生畢業)證書復印件兩份。
(3)大學(和研究生)學習成績單復印件。如果沒有成績單,原畢業學校可以出具在校期間所學的課程證明做學習評語,加蓋公章,提供復印件。
(4)中日文推薦信壹式兩份,至少有壹名專家學者(副教授、副研究員、副總工程師以上)的推薦信。簽名,註明職位和頭銜。位置第壹,簽名最後。
(5)提交10張照片。要求近照2寸,正面,半身,免冠,光面紙,統壹標準形象,剪去白邊,背面用鉛筆註明單位,姓名,國家,裝在小紙袋裏。
(2)聯系日本入學的程序
在《申請表》等材料準備充分後,國家教委正式向日本駐華大使館發出照會,提交了所有留學人員的材料和花名冊。日本駐華大使館通過日本外務省將所有材料交給了教育部。文部科學省學術國際局外國留學生部(以及訪問學者國際學術部)在審核每個學生的材料後,會按照申請表中誌願填報的順序與大學、科研院所和企業聯系,討論錄取的可能性。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接到教育部通知後,召集相關學者、教授、專家詳細考察申請人的專業水平和詳細的學習計劃,以決定本單位能否接收,並將結果回復教育部。教育部收到回復後,通知了日本駐東京大使館,日本駐北京大使館通知了國家教委。
所有政府間的指派都需要得到日本部和省的批準和安排,中國駐日大使館的官員將保證留學生的身份。訪問學者由中國大使館官員填寫;我使館官員向日本法務省申請深造和研究生,領取再入境資格證書。留學生收到日本導師的親筆信,不能算是“邀請函”。日本官方的“邀請函”都是公文,壹般會註明被邀請人的姓名、赴日身份、接受時間、學習期限、費用負擔等。,並加蓋對方官方機構或邀請單位上方的紅色印章。否則不能向日本駐華大使館申請簽證。
(3)申請赴日簽證各類公派留學人員需持國家教委護照,向日本駐華大使館申請入境簽證。
所有本科生、研究生、進修生在日方通知確認學習單位後,向日本法務省申請入境。獲得批準後,將簽發壹式兩份的在華停留資格證明,並提交日本駐華大使館申請。壹般來說,獲得簽證至少需要25天。
訪問學者:大學畢業後工作65,438+00-65,438+05年以上,有講師、工程師、研究助理職稱,有論文、著作、科研成果者,經國家教委與日本文部省協商同意接收後,可派為訪問學者。對於訪問學者,日本免收壹切實驗費、研究費和材料消耗費,可以免費使用日本的研究和實驗設備。
訪問學者的中國入境申請由日本駐日本大使館的官員提供身份保證書,身份保證書送交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教委將把訪問學者護照、日本接受單位的承諾書、中國大使館的身份證明、訪問學者申請表和日本入境簽證申請表壹式兩份寄到日本駐華大使館,申請入境。壹般來說,獲得簽證至少需要25天。辦完護照和簽證手續後,根據日本接收單位所在城市,選擇赴日路線,壹般從北京出發。日本的到達地點是東京、大阪和長崎。留學生壹定要坐中國民航的航班。享受日本政府獎學金或日方提供的國際旅費者,壹般要乘坐日本航空公司的飛機,在日方指定的日期前往日本。享受日本政府獎學金的壹般要通過日本駐華大使館的統壹考試,年齡在35歲以下。
(4)中國駐東京大使館教育處,商務留學生管理機構:
東京都港區南靈路4-5-30號
電話:03-446-6781,03-446-6782
中國駐東京大使館科技處(新館):
東京港區元馬步3-4-33號
電話:03-403-3380(總機)
駐大阪總領事館:
大阪府阪中市上新田4-7-1
電話:(06) 834-0151(總機)
駐劄幌總領事館:
21劄幌市中心大同西番地丁目46號
電話:(011)-642-1681(總機)
5.關於出國留學的其他規定。
(1)日本政府規定,第壹次進入日本專科學校上日語課的海外留學生(只是學生),如果兩年內未能進入大學,必須離境並被取消日語課資格。
(2)日本法律規定,留學生必須按時離開日本,畢業後返回原居住國。未完成學業或居留期滿後想繼續學習者,可憑就讀證明和學校出具的保證人證明向當地移民局申請簽證延期。
如能取得壹定科研成果,經用人單位審核同意後,可安排工作,改為其他居留資格,如受聘技術人員、專家等,可長期居留。另外,回國後還可以申請技術學習的居留資格,去日本壹定時間。
(3)留學生可以打工,但有時需要向當地移民局申請“打工資格證”。
摘自《世界各國簽證及出入境指南》
工作學習簽證1。技術服務簽證
技術服務簽證是指《入境管理法》第四條第壹款第七項、第十二項規定的若幹相關人員的入境簽證,編號為4-1-7、4-1-12。根據入出境國家的法律,中國公民是指在日本從事教育或研究的教授、藝術家、外籍牧師、記者、來日本經營企業和與外國人做生意的投資者和管理者、律師和會計師、持有營業執照的外籍醫務人員、在日本各機構從事研究的研究人員、在日本中小學從事外語教學的外國人、 在日本從事技術革新的工程師,在日本從事國際服務的專家,在日本的外企經理。
被日本邀請後,可以在日本工作壹定時間。該簽證的申請程序如下:
(1)首先由用人單位向當地移民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有邀請函、聘用合同、聘用年限、待遇和聘用條件證明、聘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具的保證書,以及能充分證明聘用單位財務支出、納稅能力、成立和發展情況的證明材料。此外,還需要提交該員工的簡歷和國內外家庭關系表。
(2)經司法部移民局等有關部門批準後,簽發編號為4-1-7或4-1-12的《在華居留資格證明》。
(3)申請人憑日本用人單位提供的居留資格證明向中國駐日本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其中,教授、藝術家、外國牧師、記者、投資者和經理、律師和會計師的入境簽證有效期可為半年、壹年或三年,其他八類人員可獲得三個月、半年或壹年的有效簽證。申請就業或工作簽證的外國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壹定的工作經驗。上述移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壹起申請入境許可。如果審核通過,可以獲得居留資格證書,編號為4-1-15。
2.普通工作簽證
根據日本法律,技術工人是指尋求為日本的企業或組織提供特殊產業技術或技術服務的外國人。這些行為僅限於外國廚師、建築師、工程師、制造或維護外國產品的技術人員、寶石雕刻、毛皮工藝品、動物訓練、石油勘探等。
根據《入出境管理法》第四條第壹款第13項規定,中國公民可以接受日本餐館聘請為廚師,在日本從事烹飪業務。簽證號碼是4-L-13,是普通工作簽證。日本人和海外華人經營的酒店可以從中國聘請廚師。壹般來說,壹家酒店可以聘請1到3名外籍廚師。申請普通工作簽證的程序與申請技術服務簽證的程序基本相似。用人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向當地移民局提出申請。
工作簽證的有效期壹般為壹年。入境後,有效期屆滿前,可以到當地移民局辦理延期手續。壹般可以延期兩次,工作三年後按規定需要出境。如果原雇主願意繼續聘用或找到新雇主,可以重新申請入境,也可以在出境前向日本入國管理局申請新的居留資格證明,回國後再向日本駐華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
對於這類移民,日本法律只限制入境後的居留期限不超過3年,並沒有限制入境次數。只要有人就業,符合入職條件,就可以每三年辦理壹次入職手續。
3.實習生簽證
為緩解日本企業用工荒的嚴重程度,日本政府與相關國家的政府和民間組織達成協議,有組織、有計劃地接收部分外籍勞工,分配到相關企業邊學習邊工作。這樣既能幫助外企培養人才,又能補充日本勞動力不足,達到互惠互利的目的。日本《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規定,日本海外研修生是指在日本公立或私立機構學習並獲得技術、技能或知識的人,居留期限為1年、6個月或3個月。學員每周應有固定時間學習語言或其他專業知識,壹般為14學時,其余時間為實操訓練,但實操訓練時間不得超過總訓練時間的23。學員只從就讀的院校領取適當的津貼,不領工資。過去幾年,研修生的津貼遠遠低於同行業同崗位日本人的最低工資標準。最近,日本政府承諾,在日本的中國研修生可以獲得按照同行業、同崗位日本人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支付的津貼。根據日本法律,研修生沒有加班費、補貼和獎金。
日本新公布的出入境管理法也規定海外研修生年齡必須在20歲至40歲之間;受訓者所學的知識、技術或技能應是受訓者在本國所學不到或難以學到的;培訓期滿後,回國人員應在日本從事與培訓領域相關的專業工作。
向日本派遣研修生的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是外國或當地的公共組織或相當於此類組織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國際機構等。;
(2)接受日本企業海外投資的企業;
(3)與擬派遣和接受研修生的企業有壹年以上貿易關系的外國企業,或過去壹年雙邊貿易額超過65438億日元的外國企業。
外資合資企業中日方股份達到或超過20%的日本企業,外籍研修生人數與企業原有職工人數的比例為1比20,即企業招聘的外籍研修生總數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的1/20。
因公務簽證在日本停留90天以內從事商務活動者,15天以內進行姐妹城市交流活動者,90天以內參加宗教活動、運動會、高考者均可申請此類簽證。外企的管理人員在日本需要洽談或簽訂商務合同時,可以獲得15天到90天的訪問簽證。希望到日本進行短期商務活動的中國人應該辦理被稱為“P-mode”的簽證手續。這種“P模式”是90天以內短期停留的簽證手續,適用於商務、會議、體育、文化、學術交流(包括研究)。只要申請材料內容沒有問題,日本駐北京大使館或駐上海總領事館可在申請受理後第二天起第七個工作日簽發簽證,沈陽、大連、廣州總領事館可在收到申請後第10天簽發簽證。
按照上述方法申請簽證的程序是,由日方提供邀請函、申請人名單、居留時間表等必要材料,並發送給在華申請人。申請人將本人護照、簽證申請表、照片(壹式兩份)及日本寄來的材料直接遞交到使領館申請簽證。簽證申請不能由日本的邀請人辦理。
申請簽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和證件:
(1)簽證申請表2份(附照片);
(2)說明訪問目的和停留時間的照會或公函2份;
(3)護照;
(4)入境理由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5)主體保證書兩份正本和兩份副本;
(6)附表正本兩份,副本兩份;
(7)兩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份、月、日、護照號碼和簽發日期。
以上三個文件才有效。
申請去日本出差時,必須提交日本招聘單位的“法人註冊榮譽復印件”。如果日本公司是上市公司,則不需要提交。如果在日本停留時間超過90天,或者在日本從事有償活動並在停留期間接受培訓,則不能通過這種方式申請。
如果是親屬移民簽證,需要註意:
日本不是移民進口國,而是移民出口國。因此,外國人的入境和居留壹直受到嚴格控制。目前長期居住在日本的外國僑民超過80萬人,其中中國人約139000人,50%來自臺灣省,多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居住在日本的僑民及其後裔。根據日本的出入境條例,外國人條例等。,屬於下列情況者,允許移民日本定居:
(1)日本公民的配偶、父母;
(2)日本公民的子女(壹般在21歲以下);
(3)日本公民在國外收養的14歲以下的孤女;
(4)生活在國外無贍養人的日本公民的祖父母。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公民均可申請在日本定居。其中,日本公民的外籍配偶移民到日本境內後可以申請日本國籍,但必須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其他日本公民的親屬只有在日本定居後才能獲得日本永久居留權。
向日本移民局申請。申請在日本定居,在日本的親友必須持有相關證明,包括:
(1)日本公民的身份證、住址、出生證明、工作證明、經濟收入證明或財產狀況證明。
(2)申請入境的日本公民與定居者的關系證明…
(3)申請入境定居人員的出生證明、學歷證明、健康證明、無犯罪行為證明及照片5張。
日本入國管理局將從民政部各方面對申請人和擔保人進行調查核實,發現符合日本入境定居條件後,將向擔保人和日本駐外使館發送通知。申請入境的定居者在接到通知後,可以申請赴日定居簽證。
居住在日本的華僑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請赴日簽證,需提供以下文件:
(1)日本華僑居留資格證明;
(二)華僑與申請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3)華僑經濟承受能力證明,如納稅證明;
(4)經日本地方司法局公證員公證的人壽保證書。
以上文件齊全後,申請人會直接寄到日本駐華使領館。經審核批準後,先簽發帶有“關”或“短”字的簽證,即號碼為4-1-4。到了日本後,通過申請延期獲得了長期居留資格。多次延期後,如果移民局認為移民在居留期間沒有違反居留規定,可以獲得三年的有效居留期限,之後就可以永久居留。
具有日本血統或與日本人有血緣關系的人,如日本出生的中國人、中日混血兒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或日本人中國配偶等。這些人如果能提供日本親戚的擔保證明、就業證明,或者證明自己出生在日本的戶籍謄本,就可以獲得特殊簽證。壹般會在簽證上註明“特殊”和“JIU”字樣,允許居留期限通常為三年。期滿後可以申請延期,直至獲得永久居留資格。
在過境簽證中,需要明確的是:
在日本停留時間不超過72小時,不出機場,有去該國簽證,持有預訂的聯程機票者,免簽過境。否則還是要申請過境簽證。申請過境簽證需要4天。
申請過境簽證的程序:必須提供聯程機票(復印件)。
填寫2張簽證申請表,交2張照片,按照日本壹般照會或公函的要求,簽發3-4天的過境簽證。如果是通過日本去大韓民國,必須提供大韓民國的邀請函。日方只會辦理壹次過境簽證,不是去塞班島的過境簽證。
留在日本的外國人(1)
1.外國人登記證
日本政府對入境的外國人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外國人入境後,擬在日本停留90天以上的,必須在入境後60天內到當地市、區、村事務所辦理外國人登記手續。
外國人登記需要出示護照,交付兩張近照,填寫外國人登記申請表。符合審查手續後,簽發外國人登記證,主要包括:姓名、國籍、出生日期、職業、護照號碼、護照簽發日期、獲準登陸時間、居留資格、居留期限、入境後居留地址、原國籍國居留地址、日本戶主姓名及關系。入境居留,年滿16周歲,居留期壹年以上,還需要在登記證上打印本人指紋。妳必須每五年重新申請壹次。
外國人登記證是日本政府向在日本長期居住的外國人發放的壹種身份證明。所以要求外國人隨身攜帶。當他們遇到移民檢查員、移民警衛和警察檢查時,他們必須出示這壹證件以供檢查。
外國人登記證如不慎遺失、被盜或損壞,須自發現之日起14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在日期間,如住址、職業、居留資格變更,或發生結婚、離婚、收養子女等事情,應在14天內到發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任何人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如未隨身攜帶證明或未及時申請補發,將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萬日元罰款。
2.變更居留資格申請書
外國人進入日本時,如果有正當理由,也可以將原居留資格變更為其他居留資格。例如,持有“就讀”居留資格的日本語言學校學生,在被大學或專門學校錄取後,可以申請變更為“留學”居留資格;畢業後,持有“留學”居留資格的人可以在日企工作,也可以在審核通過後,改為其他相應的居留資格。根據日本政府的現行規定,原則上各種居留資格都可以互換,但在具體把握上,持有“短期滯留”居留資格的人要被批準變更為其他居留資格,壹般是極其困難的。
在日本生活過且與日本人結婚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將原來的居留資格變更為“日本配偶”居留資格。但近年來,由於利用假結婚達到長期在日居留目的的外國人增多,日本出入境管理部門對此的審查往往更加嚴格。審查的重點是婚姻的可信度,比如婚姻是否真實,婚姻能否長久,是否已經同居(有合理理由可以分居)等等。壹旦被認為是假結婚,外國人將被驅逐出境。同時,即使取得了“日本配偶”的居留資格,移民當局往往也只是在第壹時間給予該外國人6個月的居留期,以觀察婚姻是否穩定。如果婚姻狀況持續,當時可以延長居留期限,壹般三年後會改為“永久居民”的居留資格。
不過按照“副總統”的說法,還是移民壹段時間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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