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依法享有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自然人從出生起就享有公民權利。所謂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規定的自然人或者社會組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但不是具體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只是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壹種資格或可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壹直存在的。但是,具有這種資格的主體必須通過壹定的行為參與特定的法律關系,才能享有壹定的實際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4條規定,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1)民事權利能力自公民出生之日起就存在,而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直接相關。只有達到壹定年齡、智力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2)法律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是統壹的,法律根據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態賦予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客觀性:
什麽是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達到壹定年齡和正常智力狀態的公民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已達到壹定年齡但尚未成年,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公民,能夠從事與其年齡、智力和心理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三、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完全不必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來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第二十條未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作為他的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