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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轉讓股份如何納稅?

法律主觀性:

壹、自然人轉讓個人股權如何納稅?

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提取轉讓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30號)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完成,股權已辦理變更登記,收入已實現的,轉讓方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讓後雙方簽署執行協議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並返還股權,屬於再次股權轉讓,前次轉讓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予返還。另外,股權轉讓要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非上市公司轉讓非以股份形式發生的公司股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轉讓。產權轉讓應按照《按產權轉讓繳納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11項加蓋印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55)第十條進壹步明確了財產所有權轉移憑證的征稅範圍為: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憑證,企業股權轉讓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4號第三條: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納稅人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二、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標準

股權交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後,在與企業變更股權登記前,有納稅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代扣)申報,並憑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免稅或無稅證明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雙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尚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個人轉讓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扣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應納稅所得額乘以20%的稅率,即為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計算公式為:股權轉讓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股權收購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的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的股權轉讓價格;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同行業企業在同等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價格;5.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用以下方法進行核查:

(1)股權轉讓所得,參照每股凈資產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或者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核定。對於擁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的企業,其中凈資產額占總資產50%以上的,必須經中介機構評估驗證;

(2)參照股權轉讓價格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的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

(3)參照同等或類似條件下同行業企業的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用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實方式。

三、股權轉讓的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有兩種方式:壹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現有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有些不同。

股權轉讓後及時辦理股權變更。

1.股權轉讓完成後,目標公司註銷原股東出資證明書,新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並需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相關股東的姓名、住所及出資情況。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需要強調的是,變更登記時應同時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股權轉讓合同完成,股權已辦理變更登記,收入已實現的,轉讓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性:

第七十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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