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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自然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自然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治理

第五條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本部門管轄的重大、復雜、違法的自然資源案件。

第七條自然資源部管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重大、復雜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中國重大復雜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是指:

(壹)國務院請求自然資源部管轄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二)跨省級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三)自然資源部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其他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壹)下級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立案而不是立案調查的;

(二)案情復雜,情節惡劣,影響重大的。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除外。

第九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壹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發生爭議的,報* * *的同級上壹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壹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第十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被移送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壹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第三章立案、調查和審判

第十壹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嫌疑的,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壹)違法行為人的姓名;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壹)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5)違法行為未超過追訴時效。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條案件立案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案件承辦人,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調查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調查、攝影、錄音、錄像,查閱和復制相關材料;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當事人拒絕調查取證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協助,並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鑒定結論、鑒定結論等。依法取得的證據應當作為自然資源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十八條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物證、視聽資料和計算機數據;收集、調取原件、實物和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調取復制品、副本、節錄本、照片、錄像。音頻數據應附有音頻內容的書面記錄。

第十九條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註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見證人簽名,但不是本人簽名的,應當蓋章或者蓋章;

(3)註明簽發日期;

(4)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證明證人身份的其他證件。

第二十條當事人要求提供自己的陳述材料的,應當允許。必要時,調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當事人自己書寫。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陳述材料簽名、打印或者蓋章。

第二十壹條詢問應當個別進行,並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和情況。

第二十二條現場勘查壹般由案件調查人員進行,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場勘查應當制作現場勘查筆錄。

第二十三條為查明事實,需要對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檢驗和鑒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案件調查後,辦案人員應當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相關證據、違法性質、違法情節和違法後果,並對是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提出意見。

涉及需要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移送主管機關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理案件調查報告時,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理:

(壹)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定性是否準確;

(三)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4)程序是否合法;

(5)提出的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經審理後發現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要求調查人員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四章決定

第二十六條經審理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調查、審理符合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及需要追究黨紀、政紀或刑事責任的,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並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通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口頭提出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筆錄。

第二十八條給予較大數額罰款或者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依法送達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

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聽證適用《自然資源聽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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