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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鄰居發生矛盾可以報警嗎?

1.鄰裏糾紛可以報警嗎?

鄰裏糾紛,如果發生打架鬥毆,嚴重影響他人生活等。,都是違反治安管理法的,當事人可以報警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相鄰關系的基本類型

(1)相鄰用水與排水的關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在不動產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二)相鄰土地的獲取和使用關系

1.相鄰土地的出入:《民法典》第291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因出入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鄰地交通關系主要包括鄰地交通和歷史通道。

2.相鄰土地和建築物的利用關系:包括臨時占用和長期使用。

(3)相鄰土地邊界之間的關系

1、地界墻、地界圍欄、地界溝、地界石;

2.跨界建築;

3.跨界竹根竹枝;

4.跨境水果。

(四)建築通風、采光、通道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5)相鄰環境保護關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6)相鄰保險之間的關系。

它是指當相鄰壹方使用或挖掘土地,或其建造的建築物有傾倒的危險,造成相鄰壹方損害時,相鄰雙方之間產生的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防止損害,另壹方有防止相鄰土地損害的權利和義務。

3.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有哪些難點?

(1)法律規範的原則性和滯後性與審判實踐的可操作性之間的沖突。

民法典雖然細化了相鄰關系,但為法律的適用提供了依據。但在審判實踐中,相鄰關系糾紛當事人之間如何尋求衡平,不動產權利人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如何把握“限制”與“擴張”的度,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由於法律法規的缺失,法官在判決時缺乏相應的參考標準,容易導致尺度不壹,判決結果往往難以讓當事人信服。另外,當事人以地役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或者物業管理合同等民事法律關系提出相鄰關系申請時,是適用侵權行為法和違約法的法律規定,還是適用相鄰關系法的法律規定?特別是當某壹行為構成侵權或違約,但屬於鄰居的“容忍義務”範圍時,法律應該如何適用?

(二)行政法律規範與民事法律規範的沖突

從行政法律關系來看,施工方的施工是經過行政主管機關批準的,其行為具有法定程序,屬於法律成立的範疇;從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施工方的施工行為確實造成了采光妨礙、不可量物侵害、財產損失等。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到鄰近的團體。如果不重建或拆除建築物,壹些障礙(如照明障礙)將不會消除。相鄰方要求停止侵害、消除侵害,是合理的、合法的依據。但從社會價值和法律效果來看,停建拆樓的後果不僅是巨大的經濟成本和眾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損失,而且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相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尤其是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而沒有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法官應該如何適用法律?

(三)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難以有機統壹。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但在相鄰關系糾紛的審判中,二者往往難以有機統壹。比如,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爭議對象的損害程度輕微,鑒定費要幾千元甚至更多,有的鑒定結論只能證明損害的原因或結果,而不能證明原因與被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鑒定結論意義不大,不僅延長了案件的審理周期,還增加了訴訟成本;但部分鑒定人仍需向鑒定機構提供相關材料進行現場勘查,壹方拒絕配合,給法院順利結案帶來了障礙。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鄰裏糾紛可以報警嗎”這個問題的回答如果發生鄰裏糾紛打架鬥毆,嚴重影響他人生活,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報警。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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