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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和親權的區別

親權和撫養權有什麽區別?

第壹,親權和監護權的區別

1,性質不同。親權決定了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權,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在婚姻家庭法中有規定。監護在我國立法體例上屬於身份權,但不是親屬法上的身份權,而是親屬法之外的身份權,是我國民法民事主體體系的組成部分。

2.權利主體的範圍不同。親權的主體只限於父母,而監護權的權利人的範圍相對寬泛,可以是父母、親屬、朋友或者父母以外的法定監護機構和組織,其範圍遠遠超過親權主體的範圍。

3.權力的內容和範圍是不同的。親權包括父母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其涵蓋範圍很廣,包括指定居所權、要求返還子女權、懲戒權、職業許可權、法定代理權和同意權。監護法的內容只有保護權,沒有教育的內容,其權力內容比親權窄。因為親權的客體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監護權比親權更廣泛。

4.采用不同的立法原則。親權的確立基於親子關系,法律對未成年人父母的信賴程度很高。因此,親權立法原則采用放任主義,而監護立法原則采用限制主義。

5.原因不壹樣。父母關系自然產生於父母與子女的特定身份,即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壹種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不需要特別的程序。但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有時並不存在這種特定的身份關系,只能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

6.要求報酬的權利是不同的。許多國家都有規定,監護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其監護活動要求相應的報酬。然而,獲得報酬的權利通常受到某些限制。例如,秘魯民法典第529條規定:“監護人有權獲得報酬,其數量由法官決定,但不得超過所消費的凈收入或凈收入的8%和資本化財產的10%。”有些國家還規定,履行監護職責不得以經濟回報為前提。但是,父母行使父母照顧權肯定得不到相應的報酬。

二、區分親權和監護權的意義:

首先,親權與監護權的分離有助於我們樹立親權作為法定義務不允許隨便拋棄的觀念,所以原則上不能限制未成年人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但監護人的選擇似乎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法律規定可以強制接受的監護人,從《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的除父母以外的壹級、二級監護人中選擇監護人。這個監護人依據是《意見》第159條的規定:“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有明確監護人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第壹順序有監護關系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好像可以適用母公司的相關規定,但應該和母公司不壹樣。而最後壹種監護人,似乎可以利用合同的相關理論進行改造,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這種監護人的存在是基於其“自願”,而“自願”就是約定,這是合同最根本的特征之壹。基於這種情況,由於父母以外的監護人具有選擇性的特點,並且會考慮監護候選人的意願等具體情況,將有可能將契約理論引入監護制度。也就是說,監護的具體內容可以通過合同來確定。當然,基於監護法律制度的敏感性和社會復雜性,這類合同可以歸入標準合同的範疇,政府會給予直接和必要的指導。在格式合同條款下,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自然可以受到限制。而且有些特定監護人只能履行部分監護職責,將其他職責委托給其他更專門的法律主體。自然,如果未來時機成熟,通過合同的方式將部分監護責任轉移給專業化的社會公司也不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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