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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字版)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壹、二

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6月65438+10月1日生效,優先受償權大變!包公。com

作為與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以下簡稱新解釋)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認定規則、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處理、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後果等方面與民法典保持壹致。

同時,作為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原解釋1)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原解釋2)的繼承,新的解釋。

新解釋第45條分為九個部分:合同有效期(1-7)、工期(8-10)、工程質量(11-18)、工程價款(19-)。其中,新解釋對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處理原則、利息計算和支付標準、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期限和範圍等作出了全新的規定。

1,調整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況。

圍繞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新解釋將原解釋1修改為“當事人以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分包建設工程無效的,不予支持”修改為“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如果說舊規定意味著勞務分包不屬於工程分包,那麽新規定意味著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當然,當當事人以勞務分包的名義進行工程分包,承包人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可以依據第壹條認定無效。

2.強調合同無效時的“折價賠償”原則。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新解釋將原解釋二“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最終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中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改為“折價補償承包人”。

這進壹步明確了合同無效後應付的價款不是有效合同中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合同對價”,避免了無效合同可能按有效處理的誤解。通過強調“折價賠償”原則,也符合《民法典》第793條和《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

3、調整利息支付標準

關於預付款利息的約定和未支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算標準,新解釋對原解釋1號“約定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進行了修改, 並在第二十五條中重新規定:約定的計息標準高於提前還款時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因此,當當事人對預付款的利息和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時,可以按照同期相同的貸款利率或所報的同期貸款市場利率計算利息。這與2019年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改革進程是壹致的。通過在原付息標準上增加新的同期貸款市場牌價標準,實際上給出了市場利率和官方利率的雙重標準。壹方面幫助承包商更高效地維護自身利益,另壹方面也為未來利率市場化改革留有調整空間。

4.明確承包人有權對裝飾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

圍繞裝飾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新解釋修改了原解釋二中“裝飾工程發包人不是建築物所有權人的除外”的限制,統壹規定裝飾工程承包人請求以裝飾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意味著,無論裝修工程的所有權人是建築物的所有權人,還是以租賃、聯營等方式實際占有、使用建築物的使用人,只要裝修工程符合折價或者拍賣的條件,承包人均有權對裝修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此外,從“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的前提出發,新解釋也跳出了原解釋二所列五類工程的束縛,給予了承包方更大的索賠空間。

5.延長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期限。

新解釋修改了原解釋二“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重新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此前,承包商必須在預定期限內的六個月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新的解釋將其延長至不超過十八個月的合理期限,這實際上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了承包商的權益。也期待後續的司法解釋能對“合理期間”做出詳細規定。

6.明確了實際建造人可以對到期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利提起代位權訴訟。

圍繞實際施工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形,新解釋將原解釋二中“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行使對發包人的到期債權,對其造成損害”的理由改為“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的實現”。

這符合《民法典》第535條。事實上,“與債權相關的從權利”被納入代位權的範圍,這在壹定程度上為實際施工人主張代位行使代位權訴訟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提供了路徑。

此外,新解釋還對原解釋的壹些文字細節進行了調整,如在“不予支持”和“應當支持”前增加了“人民法院”,減少了誤解的空間;《合同法》引用的條款將統壹調整為《民法典》的相應條款,等等。

總之,新解釋是對民法典相關條文和原解釋的吸收和整合,是適應建設行業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變化,應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審判面臨挑戰的最新規定。值得註意的是,新的解釋在推出時在後綴上冠以“壹”。壹方面區別於原解釋1,另壹方面也為新解釋2和新解釋3的出臺做鋪墊。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繼續制定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為司法審判增添新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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