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權的穩定,國力的強盛,使得漢武帝有了統壹政權的欲望。對內,他想加強皇權,用自己的文化提高自己的排外地位;對外,要征服少數民族,用武功讓他們進貢。這些雄心勃勃的計劃都需要壹個理論體系來論證,而黃老的“無為”思想顯然不能滿足這種需要,於是董仲舒創立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體系應運而生,他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並被漢武帝采納。儒家學說開始主導中國封建歷史的思想舞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正式形成。
儒家原本是春秋戰國時期的學術流派,孔子在春秋時期將其發揚光大。在治國問題上,儒家繼承和發展了西周時期的“以德配天”理論,強調“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漢代儒生繼承了先秦儒學的基本理論,吸收了其他學派的精華,摒棄了儒學中不利於君主專制的內容,把先秦的世俗儒學發展成為壹種實用的政治理論。
董仲舒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主張立法結合,以道德為主,懲罰為輔。
具體來說,就是要求以禮儀教育和法律的雙重手段來治理國家,其中禮儀是根本,刑法和刑罰是輔助,刑法和刑罰要以禮儀教育為本位,即以儒家倡導的壹系列倫理規範為內容。這就是所謂的“禮刑表裏兼備”、“對送禮之人的懲罰”。
董仲舒認為,秦國“棄德育而以刑”的基本國策的錯誤在於不能引導人向善,於是回到先秦儒家的傳統立場,主張“道德支配刑罰”。他認為道德教育可以培養人的倫理道德,當人們普遍建立起封建倫理道德時,就會主動行善,這是任何刑罰都無法比擬的。啟蒙之所以有這樣的作用,是因為它能在萌芽之前或萌芽之時,積極阻止犯罪動機的發生或發展為犯罪行為。董仲舒把教育稱為“預防”,即預防犯罪的預防,認為“教為政之本;監獄,政治的終結。”。董仲舒還從陰陽五行說“陽主陰輔”、“陰也是之助”論證了“施刑者也是德之助”。
從此,“德主刑輔”構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漢代以後影響深遠的主導政策。
2.獨尊儒術,確立三綱五常為正統。
漢武帝接受了以董仲舒為代表的儒家“大壹統”理論,宣布“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把儒學作為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從而確立了儒學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正統”地位,標誌著中央集權統治深入到意識形態領域。
確認儒學為封建國家的“正統”思想,只有在統壹的封建國家鞏固之後才有可能。從崇尚黃老之學到獨尊儒術的轉變,說明西漢統治者從長期的統治經驗中認識到,懦弱的思想更有利於封建專制的國家統治。比如以董仲舒為首的懦弱派,就是專制主義集權的積極倡導者和宣傳者。董仲舒從“春秋大壹統”理論出發,主張“強則強,弱則弱,大則放底”,“唯天子以天子令,天下以天子令”,捍衛皇權的絕對權威。他反對黃老之學的無為政治,指出“王必須改革”;主張建立嚴格的等級秩序;還在維護君權、父權制、夫權的“三綱”上塗上了神秘的色彩——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說“王三綱可從天求”,從而暴露了儒家思想的階級性,解釋了三綱理論受到封建統治者推崇的根本原因。
三綱五常不僅是封建社會的最高道德標準,也是封建國家立法的根本原則。指導漢族法規的修訂,貫穿漢族法規的內容。此後,三綱五常理論壹直是封建法律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