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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前補償的法律依據

房屋被征用時,先補償後搬遷。

房屋征收是指當地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按照約定的搬遷期限搬遷,在搬遷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

壹、拆遷前安置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省政府要求嚴格執行征地程序,提高征地透明度。要求在征地過程中,按照征地程序的規定,通過政府公告、門戶網站以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組進行公布。征地審批、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征地調查及補償結果等相關事項。及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意見》明確,征地涉及農民房屋拆遷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確需采取過渡安置的,應當征得被拆遷人同意,並與被拆遷人約定過渡安置期限。過渡期間,市、縣政府應當提供臨時周轉房;被拆遷人自行安排臨時住所的,市、縣政府應當足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保證被拆遷人在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居住條件。

第二,安置後的搬遷有幾種類型。

我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先補償,後搬遷的政策,否則就是違法,可以向當地司法機關舉報。

房屋拆遷安置費的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無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拆遷人用房居住,公式中第二項補貼為0;

2.被拆遷房屋為住宅房屋的,公式第4項補償費為0;

3、拆遷補償,說明房子由自己使用。

第三,拆遷補償的方式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給予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是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補償有兩種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主要方式。理由如下:壹是貨幣補償操作簡單,壹次終止,不會出現延長過渡期、被拆遷人或使用人無法及時回遷等後續問題;二是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段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拆遷當事人因安置房質量差而產生矛盾;四是更好地體現新規的立法思路,即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可能實行貨幣補償。

《條例》規定了確定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的基本原則——等值補償,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采用房地產市場評估的方法確定。貨幣補償的具體辦法各地不盡相同,很多地方都出臺了法律或法規進行規範。

2、產權交易所

產權調換是指被拆遷房屋與居民自建或購買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說,易地或原地重建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交換,被拆遷人失去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交換後擁有被置換房屋的產權。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之壹,其特點是以實物形式體現被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均可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但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屬物除外。

差價結算是基於等價交換的原則,本質上是結算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被置換房屋的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多退少補。相當於第壹次拆遷人按照自己房屋的評估價補償被拆遷人,然後被拆遷人按照市場價購買被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拆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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