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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請產假?

問題1: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產假的?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該條例沒有規定懷孕檢查的時間和頻率。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

什麽是正常的、必要的檢查?不同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和醫療技術發展水平制定了相應的產前檢查計劃。我國女性孕前檢查計劃為:初次檢查:孕前12周;復習:12周以後每4周壹次,28周以後每2周壹次,36周壹次。檢查中如發現異常,應遵醫囑增加檢查次數,按時進行檢查,以防發生意外。

附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問題二:產假怎麽規定?我們公司的壹個女同事問我為什麽產假只有半天,說違反勞動法,但是不清楚每個月必須有多長,多少天。公司的規定是“懷孕14周至第28周每月檢查壹次;28周到36周每兩周檢查壹次,從第36周開始每周檢查壹次。每次檢查半天,視為出勤。”女同事居然讓我拋開公司規定,說以後要孩子。。。。。。* * *我受不了。第二個女同事公司叫“大麻花”

問題3:有人知道每個月有幾天產假嗎?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受產假。在規定範圍內,孕婦到醫院做產檢,視為正常出勤。具體期限和計算方法如下:

懷孕第1-6個月,可以享受每月1天的產假,進行懷孕確認和健康培訓。

懷孕第六至第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產假;

懷孕第八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產假;

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產假,但其中2天已計入孕前假。

問題四:產假是怎麽規定的?好像不同的地方不壹樣。本人無錫人,1~5個月是1天,6個月和7個月是1天,8個月是2天,9個月是4天(包括產假2天)。希望對妳有幫助。但據我所知,很多單位並不實行產假,正規單位給準媽媽這個福利還是有必要的。

問題5:2065 438+06最新規定產假是多少天?根據《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婚假:

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晚育:

1.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寶寶)。

2.產前檢查:女職工孕期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懷孕十二周內的初次檢查),應當算作工作時間。(有些企業把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病假、缺勤等。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

3、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休息壹小時,不上夜班。

4.母乳餵養時間:壹歲以內的寶寶,每天兩次,每次30分鐘,也可以壹起使用。

5.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有工作證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休兩個半月的產前假。

6.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如有困難,有工作證,經單位批準,可申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7.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處理。

問題6:請問有誰知道產假條例的由來?您好,產假的規定包括以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縱橫法律網畢華寶律師

問題7:請問,產前檢查需要請病假嗎?1.直接向雇主請產假做產前檢查就行了。產假帶薪。

2.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領域。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問題8:我向公司申請產假,公司居然不批。請問勞動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該條例沒有規定懷孕檢查的時間和頻率。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

什麽是正常的、必要的檢查?不同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和醫療技術發展水平制定了相應的產前檢查項目。我國女性孕前檢查項目有:初次檢查:孕前12周;復習:12周以後每4周壹次,28周以後每2周壹次,36周壹次。檢查中如發現異常,應遵醫囑增加檢查次數,按時進行檢查,以防發生意外。

附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問題9:產假是怎麽規定的?好像不同的地方不壹樣。本人無錫人,1~5個月是1天,6個月和7個月是1天,8個月是2天,9個月是4天(包括產假2天)。希望對妳有幫助。但據我所知,很多單位並不實行產假,正規單位給準媽媽這個福利還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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