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的法定程序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由法院自行公告送達。但必須符合公告的使用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或規則:(1)法院采用公告送達,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公告。(二)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寫明起訴或者上訴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判決由第壹審法院作出,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審理上訴的人民法院。公告服務需要註意哪些問題?1.準確把握公告服務的適用要件,理解符合公告服務要求的要件,是正確適用公告服務程序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原因和過程記入案卷。”可見,公告送達有嚴格的程序要求。根據該條款規定,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有下列兩種情形之壹的,可以公告送達。(1)有證據表明收件人下落不明的;(二)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壹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為避免公告服務被濫用,立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1。向法院立案時,應當告知並提供雙方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系方式。2.送達時未找到受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能壹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直接公告送達;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應當有證據證實。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應當有公安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證明材料予以確認。必要時,應當調查詢問被送達人的近親屬。不可能因為檢察官聲稱被送達人下落不明而確定被送達人下落不明,通過公告送達。總之,要積極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盡量謹慎使用公告送達方式。第二,註意完善公告內容。公告的目的是讓受送達人看到公告後,知道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內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第三,嚴格規範公告送達在案卷中的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送達時,應當在案卷中寫明理由和經過”。要求載明適用公告送達的理由,以便於審查適用公告送達理由的合法性;要求記錄適用公告的送達過程,目的是便於審查公告送達過程的合法性。目前,大多數法院最常用的公告形式是張貼公告和報紙公告。如何體現公告的服務流程?筆者認為,公告的送達過程是否有記錄,取決於卷宗中是否有送達過程的記錄。作者工作的法院的做法是:卷宗除了手稿和公告原件,還必須附有在上述地點張貼公告的收文證明;對於報紙公告,復制並滾動公告所在的報紙頁面。4.靈活選擇公告服務的方式。公告送達的目的和使用其他送達方式的目的是壹樣的,都是為了讓受送達人知道法院送達的公告內容。結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的立法精神。法院壹般的做法是:1。如果收件人下落不明,如果知道收件人在特定區域活動,則在該區域的主要公共場所張貼公告。無法得知受送達人活動區域的,可以通過省級以上報紙公告。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應當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可能的住所、工作地點和親友住所張貼公告,或者采取登報公告的方式。3.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總之,只有選擇最有利的公告送達方式,將訴訟文書最大限度地送達受送達人,才能實現公告送達的目的。五、註意依法可以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範圍。並不是所有的訴訟文書都可以公告送達。適用公示催告時,要檢查送達的訴訟文書是否符合依法公示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或者起訴狀、判決書、裁定書、傳票以及其他依法可以送達的訴訟文書的副本;不能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包括調解書、強制執行到期債權的通知和支付令以及其他不能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關於公告送達的知識,如果還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線咨詢律師,這位律師會為妳詳細解答。
法律客觀性:
1.《公告送達法》規定,公告送達是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壹種特殊方式。《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公告日期以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三十九條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理由;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狀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時,應當寫明出庭的時間、地點和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判決書、裁定書以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寫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四十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得公告送達。二。公告送達的適用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或者規則:1。法院采取公告送達,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公告。2.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判決由第壹審法院作出,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審理上訴的人民法院。三。公告送達的時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人民法院應當在卷宗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過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公告日期以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