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非法泄露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停止其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證部門可以暫停直至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人是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壹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情況,或者透露標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二條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或者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後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退還已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費、招標文件費以及投標保證金和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壹)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壹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罰款:
(壹)依法應當采用邀請招標而不是公開招標的;
(二)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出售、澄清和修改期限,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提交期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
(四)接受應當拒絕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通過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壹至兩年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七十五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壹至三年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七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法律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所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並公告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不得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不得回避,不得擅離職守,不得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要求招標人確認中標人的意思表示,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不得拒絕依法應當拒絕的投標,不得暗示、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自願接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不得有其他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情節嚴重的,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七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並可處以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非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標決定無效,應當依法重新評標。
第八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無正當理由不出具中標通知書的;
(二)未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
(5)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八十壹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絕交納規定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賠償超過部分;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萬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或者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非法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三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壹致,或者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退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剩余的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標。
如果中標無效,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的獨立條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條任何單位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幹預招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實施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十八條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九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要有明確的要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