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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競合與民事訴訟法上的標的物密切相關。可以說,請求權競合是傳統標的物理論衰落、新標的物理論出現的重要原因。僅在實體法領域解決請求權競合問題和僅在程序法領域解決訴訟標的問題存在壹定困難。鑒於此,本文試圖將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標的相結合,厘清二者之間的關系,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初步思路。
關鍵詞:競合求償權標的物
壹、民法請求權概念與訴訟標的概念的關系
(壹)民法債權的概念
早期羅馬法時代,只有訴權的概念,沒有請求權的概念。因為在羅馬法中,事實和規範並沒有分離,訴訟創造權利,而不是先有權利再按權利起訴。羅馬法中的訴訟本身就是壹種權利,是“通過審判獲得應得的權利”,即上訴權。因此,在羅馬法中,訴權與實體權利仍然處於不可分割的狀態,以至於人們常說有無訴權,但實際上他們想表達的是有無權利。也就是說,在羅馬法中,訴訟是與特定類型的實體權利相結合的,沒有訴權就沒有實體權利。典型的是,在羅馬法最繁榮的時期,法律實際上是在執法官員手中形成的。由於治安官是為執法而設的,他沒有立法權。因此,當裁判官想要創新法律時,不可能根據壹定的條件設立新的權利。而是通常壹再允許或在其通告中宣布在其執政期間哪些訴訟或審判可以根據壹定條件合法進行,以至於那些由裁判官產生的權利甚至沒有自己的稱謂,而是以訴權來表現,如“善意占有訴訟”、“抵押擔保訴訟”等。訴權形成的這壹事實使得訴權本身成為實體權利的表現形式。訴權通過訴訟來體現。因此,在羅馬法中,actio壹詞不僅意味著訴訟的權利,而且意味著行動或訴訟,也意味著實體權利。
14、15世紀,羅馬法逐漸被德國繼承。在繼承過程中,訴訟制度也被引入德國。在羅馬法的訴權傳入德國的過程中,德國的社會生活越來越復雜。與事實和規範密不可分的羅馬法已經不能適應訴權大大增加的社會形勢。訴權體系化、事實與規範分離成為必然趨勢。同時,隨著訴權的日益實體化,程序法逐漸從實體法中分離出來而獨立存在,實體法與程序法、請求權與訴權分離。訴權體系逐漸分解,羅馬法明天的主導地位已不在視線之內。為了挽救訴權制度的衰落,薩維尼提出了私法訴權理論,認為訴權是實體權利的壹個發展階段,是實體權利的壹種力量。1856年,溫德爾在《民法請求權基礎》壹書中提出了請求權的概念。認為在羅馬法中,司法保護產生權利;在現代法律意識中,權利是本源,對權利的審判保護是結果。至此,索賠的概念就產生了。此後,德國學者Hellwig區分了三個概念:訴權、訴訟請求權和實體請求權。認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是既存的實體權利,程序法上的請求權是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提出的請求權。這個主張就是原告在起訴中主張的法律關系。在訴訟中,原告必須具體而明確地主張實體法上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才能成為法院的審判對象。
根據目前的壹般理論,權利是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效力。請求權是要求特定人做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有壹個特點,就是必須依賴壹定的基本權利才能存在。所謂基本權利,包括財產權、債權、人格權、身份權和知識產權。基本權利也需要附以請求權,以體現其法律效力。臺灣學者王澤鑒認為,請求權在權利體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為任何權利,無論是相對的還是絕對的,要想發揮其功能或恢復壹種完善的狀態而不受侵害,都需要請求權的行使的幫助。因此,請求權分為物權、債權、人格權、身份權、知識產權等。至此,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現代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存在著這樣壹種過渡:實體法中的基本權利->;實體法中的請求權->;訴訟法學中的請求權->;具體訴訟請求。
(二)訴訟客體的概念
我國的訴訟標的概念是從日語“訴訟標的”翻譯過來的;日語“訴訟標的”壹詞是從德語Streigegenstand翻譯過來的。沈家本在1906年主持制定《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時,雖然模仿了歐洲和日本的法律,但並沒有使用訴訟標的的概念。第二年頒布的《各級司法所試行條例》第51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填寫“訴訟中的事情和如何了結請求的認識”的規定,並未使用訴訟標的的概念。1920年頒布的僅適用於廣東軍政府所轄各省的《民事訴訟法》,由於承襲了德日民事訴訟法,引入了“訴訟標的”壹詞。次年,北京政府頒布了《民事訴訟條例》,采納了澳大利亞、匈牙利、英國和美國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起訴書要記載“訴訟標的”。7年後,國民黨政府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也要求起訴狀應記載訴訟標的。修改後,這部法律現在在臺灣省使用。我國1982頒布的《審判民事訴訟法》在第47條(關於共同訴訟的規定)和第48條(第三人參加訴訟)中采用了“訴訟標的”壹詞。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53條(* * *附帶訴訟)、第55條(代表人訴訟)、第56條(第三人加入訴訟)中也使用了“訴訟標的”壹詞。然而,時至今日,雖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臺灣省民事訴訟法乃至德日民事訴訟法都有訴訟標的的概念,但法律並未對訴訟標的的含義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我國臺灣學者陳榮宗認為,當事人因私權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時,起訴狀不僅要寫明原被告,還要寫明原被告在民事訴訟中爭論的是什麽,即原告要求法院判決的是什麽。前者是主觀要件,後者是客觀要件,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要件。民事訴訟客體是指民事訴訟基本要素中的客觀要素。總之,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基本內容,也是當事人請求法院審理判決的對象。
雖然法律沒有具體明確地界定訴訟標的的含義,而是將這個問題委托給學術理論,但訴訟標的的概念對於民事訴訟來說確實非常重要。從民事訴訟的結構來看,訴訟標的實際上是當事人與法院之間訴訟的核心,它關系到訴訟標的、訴訟程序、訴訟制度等問題。包括管轄權的確定、當事人的資格、法院審理和判決的範圍、法律的查找和適用,都涉及到訴訟標的。但是,在民事訴訟的各種理論和制度中,與訴訟標的關系最密切的是禁止重復起訴、客觀訴訟合並、訴訟變更和既判力的客觀範圍。首先,就禁止重復起訴而言,壹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當事人不得再次起訴,法院不得受理和重復判決,是既判力理論的基本要求。即使判決已經作出但尚未生效,或者法院已經受理或者正在審理未作出判決的案件,當事人也不得就同壹訴訟標的再行起訴。禁止重復起訴的目的,壹方面是為了防止法院對同壹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以免影響法院的權威和法律適用的統壹,另壹方面是為了維護社會生活的穩定,降低司法成本。判斷壹個訴訟是否是另壹個訴訟的重復的基本依據是看兩個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否相同。如果訴訟標的相同,則構成重復起訴,反之則構成重復起訴。因此,訴訟標的是判斷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關鍵;其次,就客觀訴訟合並而言,判斷是否構成客觀訴訟合並的依據是看訴訟程序中是否存在復數訴訟標的。如果存在復數訴訟標的,則構成客觀的訴訟合並,反之則構成客觀的訴訟合並。具體來說,就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而言,要看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是否構成獨立的訴訟標的。構成獨立訴訟標的的,構成訴訟合並;就被告的反訴而言,只有看被告的請求是否構成獨立的訴訟標的,才能分析被告的反訴是反駁還是反訴。就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言,只要第三人提出的請求權構成獨立的訴訟標的,就構成訴訟合並;再次,就訴的變更而言,根據民事訴訟壹般原則,原告提起訴訟後,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者追加其訴訟。判斷是否構成訴的變更,要看訴訟標的是否發生了變化。訴訟標的發生變化的,是訴訟標的的變化,否則不是;最後,就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而言,民事判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壹案件再次起訴,也不得在其他訴訟中提出與終審判決相反的主張;法院不得重復受理同壹案件,不得作出與終審判決相矛盾的判決。既判力只能適用於法院已經判決的事項,法院沒有判決的事項沒有既判力。因為法院只能對本案的標的進行判斷,所以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取決於訴訟標的的內容。
(三)民法請求權概念與訴訟標的概念的關系。
那麽,民法請求權概念與訴訟標的概念是什麽關系呢?要理清這種關系,還是得從羅馬法說起。如前所述,在羅馬法中,事實和規範並沒有完全分離。也就是說,在羅馬法中,不存在完全擺脫具體事實的抽象法。因為沒有抽象的實體法,原告因某壹事件的發生或存在而產生的某些利益,並不是由純粹的實體權利來表現的。如果原告想通過公力救濟和訴訟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治安法官必須決定他是否有權上訴。當裁判官決定他有權上訴時,就意味著要保護他的利益。反之,則意味著他沒有上訴權,即他沒有應該得到保護的利益。從這個角度來說,上訴權是由裁判來決定的事情,換句話說,作為裁判的訴訟客體就是上訴權。由於訴權決定了原告是否有任何應受保護的利益,因此訴權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起訴是否被受理,還具有實體意義——原告所請求的應受保護的實體利益。這種利益就是後來德國學者溫德沙伊德所謂的民法上的請求權。因此,在羅馬法中,訴權包含了後來的實體請求權的含義。而訴權是判決的客體,也就是訴訟的客體,所以在羅馬法中,訴訟的客體也包含了後來的實體請求權的含義。
在羅馬寺院法逐漸被德國繼承的過程中,訴訟制度也被引入德國。在訴權制度引入德國的過程中,德國的社會生活日益復雜,與事實和規範密不可分的羅馬法已經無法適應訴權大量增加的社會現狀,訴權體系化和事實與規範分離成為必然趨勢。同時,隨著訴權的日益實體化,程序法逐漸從實體法中分離出來,獨立存在,實體法與程序法、請求權與訴權分離。訴權體系逐漸分解。為了挽救訴權制度的衰落,德國學者薩維尼提出了訴權是實體權利的壹個發展階段,是實體權利的壹種力量的觀點,但這壹觀點隨著德國學者溫德沙伊德的純粹實體法主張概念而衰落。在1856中,Windsherd提出了索賠的概念。認為在羅馬法中,司法保護產生權利,而在現代法律意識中,權利是本源,司法保護權利是結果。也就是說,實體請求權存在於訴訟之前,是判決的對象。因此,在文提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後,人們直接將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搬到程序法上,從而認為訴訟的客體是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德國民事訴訟法1877中的請求權概念,有時指訴訟上的請求權,有時指實體上的請求權,受文觀點的影響。德國民事訴訟法多次將原告的訴訟請求表述為訴訟標的,例如,在關於起訴的第253條第2款第2項和關於判決的第322條第1項中,所使用的訴訟標的概念與實體法中的訴訟請求並無不同。
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直接引入程序法,並沒有與訴訟標的概念融為壹體,主要是因為早期的民事法律關系比較簡單,民事訴訟形式單壹,只有給付訴訟壹種形式,沒有確認訴訟和形成訴訟兩種形式。這兩種訴訟形式出現後,用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無法解釋程序法上的壹些現象。例如,在消極確認訴訟的情況下,實體法上沒有請求權。如果仍然認為訴訟標的是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就會得出否定確認的訴訟標的不存在的荒謬結論。因此,在20世紀初,Hellwig提出以原告的主張作為確定訴訟標的的標準。赫爾希首先區分了現代訴權、訴訟請求權和實體請求權三個概念。其次,赫希在確立訴訟請求權概念時,以訴訟請求權與爭議事項的關系為理論基礎。他認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是現存的實體權利,而程序法上的請求權是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權。這個主張就是原告在起訴中主張的法律關系。在訴訟中,原告必須具體而明確地主張實體法上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才能成為法院的審判對象。換句話說,訴訟標的是指原告在訴訟中具體而明確主張的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也就是說,作為訴訟標的,是訴訟中的請求,而不是實體上的請求權。赫爾希的理論被稱為傳統的訴訟標的理論。該理論將訴訟請求權從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中解放出來,指出訴訟標的是訴訟請求權,而訴訟請求權是原告在訴訟中具體主張的實體性請求權,而不是既存的實體性請求權。因此,訴訟標的不再直接等同於實體請求權,而是指訴訟中的請求權。目前,德國、日本、臺灣地區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基本采用傳統的訴訟標的理論。
至此,我們可以做壹個總結:在羅馬法中,作為判決對象的訴訟標的是訴權,既有程序意義,也有實體意義,其實體意義就是溫德沙伊德後來所說的實體請求權,這樣訴訟標的也就包含了後來的實體請求權的意義;在溫提出實體請求權的概念後,人們既然認為訴訟是對實體請求權的審判保護,自然就把請求權作為訴訟的對象。簡而言之,如果說在羅馬法中,訴訟標的的雙重性還具有程序和實體的雙重含義,那麽在溫德沙伊德提出實體請求權的概念之後,就只具有實體請求權的雙重含義了。也就是說,此時,訴訟標的和實體請求權是等價的概念。文所謂的實體性請求權,是指實體法上的既有請求權。Hellwig提出傳統訴訟標的理論後,訴訟標的相對脫離實體性請求權,是指原告在訴訟中具體主張的實體性請求權。這種請求權是否存在,還有待法院判斷。
第二,請求權競合對訴訟標的的影響
(A)競合求償權
根據Hellwig的理論,壹個法律構成要素只產生壹個主張。然而,現實生活中的壹個普遍現象是,壹個自然事實往往會遇到多個法律要件。壹個法定組成要素產生壹個索賠,多個法定組成要素產生多個索賠。因為多個債權目的相同,其中任何壹個債權的行使都會達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效果,其中任何壹個債權的實現都會使其他債權的行使變得沒有必要,否則其獲得的利益就可能構成不當得利。這就是所謂的請求權競合。債權的競合包括物權的競合。例如,當國有企業的財產受到侵害時,企業可以行使管理權或占有權,請求返還財產或其他救濟;物權與債權的競合,如出租人可以行使出租人的所有權和債權,請求返還到期的租賃物;債權的競合,如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以向主債務人主張主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被擔保的債權;救濟權利的競合,如違約救濟與侵權救濟的競合。關於請求權競合,傳統學說有法規競合論和請求權競合論。根據法條競合理論,壹個事實雖然符合多個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但當事人請求的目的只能滿足壹次。所以根本不存在多個請求權的競合,真正的請求權只有壹個。在法律適用上,特別法的適用基於普通法原則或法律的補充或吸收原則。另壹方面,請求權競合理論認為,在上述情況下,復數請求權成立,壹個請求權滿足,另壹個請求權消滅;某些債權的消滅不影響其他債權的存在。在請求權競合理論中,有學者認為強調請求權的獨立存在是違法的,因此請求權可以相互影響,比如基於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於合同的請求權也有存在的空間。拉倫茨等人修正了傳統的請求權競合理論,提出了規範請求權競合理論。請求權規範競合理論認為,當同壹事實符合侵權責任和債務違約責任的規定時,競合是請求權的基礎,請求權只有壹個。但在同壹事實符合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拉倫茨仍然保留了請求權競合的觀點。同時,拉倫茨認為,由於票據債權和原因債權的獨立性,這兩種權利的並存也構成了債權的競合。
(二)競合債權對訴訟標的理論的影響
按照傳統的訴訟標的理論,原告不應從有爭議的自然事件本身出發,而應從實體規範出發,先找到調整該事件的實體規範,再根據實體規範對該事件進行評價,主張自己應有的實體請求權。當然,原告主張的實體請求權,只是原告認為自己在訴訟中應有的請求權。這個權利是否真的存在,還有待法院判斷。但在競合債權的情況下,壹個自然事件往往會因為法律意見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實體債權。不同的實體請求權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具體而明確地主張的,也表現為不同的訴訟請求。根據傳統的訴訟標的理論,訴訟中不同的請求權構成不同的訴訟標的。例如,甲盜竊乙擁有並使用的電腦壹臺,根據不同的實體法,乙對甲有若幹請求權,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占有返還請求權、占有返還請求權等。每壹項請求權都可以通過乙方在訴訟中的具體而明確的請求權構成獨立的訴訟標的。此時,問題就出現了。比如1。如果B在訴訟中同時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權和財產返還權,是否構成兩個訴訟標的,從而構成訴訟合並?2.如果乙方先主張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再主張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是否構成訴的變更?3.如果乙方先主張其中壹項訴訟請求,判決後再提起訴訟,是否構成重復起訴?4.與問題3相關的另壹個問題是,如果乙在訴訟中主張某項權利,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是否涵蓋判決後其他未主張的權利。根據傳統的訴訟標的理論,如果B在訴訟中同時主張復數請求權,則構成訴訟合並;從主張壹項請求權變更為主張另壹項請求權,構成訴的變更;第壹次訴訟請求判決後再起訴另壹次訴訟請求,不構成重復起訴;與其他索賠相比,對原告索賠的裁決具有較少的既判力。
這樣,傳統的訴訟標的理論當然有其優勢。例如,壹方面,它將訴訟請求權從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中解放出來,指出訴訟請求權是原告在訴訟中具體主張的請求權或權利,而不是既存的實體權利。另壹方面便於法院確定審判範圍,便於當事人攻防,也便於確定既判力的客觀範圍。但存在壹個問題,壹個事件在競合債權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可能會經歷多次審判,產生多次判決。這壹問題在民事訴訟中的影響不僅可能導致重復起訴,而且還涉及糾紛解決的延遲、訴訟成本的增加、對原告的重復救濟或在法律層級較低的情況下因原告主張的實體權利不同而導致的不利,從而損害民事訴訟的程序功能和實體公正。傳統的訴訟標的理論在請求權競合問題上遇到的障礙,使得流行了50年的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日漸式微,新的訴訟標的理論(相對於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相應崛起。所謂新訴訟標的理論,不是指某壹種理論,而是指不同於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的各種觀點,以克服傳統訴訟標的的理論困難,包括:
1.兩肢理論(行動陳述+事實理性理論)。二分法理論是由羅森博格和尼基什提出的。1927年,羅森博格出版了《民事訴訟法》第壹版教材,認為訴訟標的應當根據原告的陳述和事實來確定。他所說的事實是指未經實體法評價的自然事實。因此,即使根據實體法評價,該事實符合多個法律事實的構成要件,但事實只有壹個,原告陳述也只有壹個,因此訴訟標的也只有壹個。二分法理論的目的在於解決傳統訴訟標的理論在請求權競合中遇到的障礙。但是,這種理論雖然解決了基於壹個自然事實的請求權競合問題,但無法解決當基於幾個事實有幾個請求權,而給付目的只有壹個時,那個給付目的可以多次判斷的問題,例如,基於票據與原因的關系的壹個給付目的。早在1935,尼基什就寫了《民事訴訟標的理論》。尼爾斯認為,訴訟標的是指原告的訴訟請求,即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這種請求權原則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抽象請求權,但確認之訴除外,確認之訴是指具體的請求權。在訴訟標的的認定標準上,除了確認的訴訟只能通過訴訟陳述來確定之外,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還是要看事實。需要註意的是,尼氏所謂的事實是指請求權存在的基礎,即法律事實,與羅森博格的自然事實不同。
2.單肢理論。這個理論是由Botticher和Schwab完成的。1949年,伯特·赫爾發表了《婚姻訴訟中的訴訟標的》壹文,認為婚姻訴訟中的訴訟標的只能由原陳述來確定,因為在婚姻訴訟中,訴訟標的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或撤銷婚姻的理由,而是要求離婚、撤銷婚姻或解除婚姻狀況。後來柏柏爾又將其理論擴展到了解除租賃執行異議之訴(成立之訴)和解除合同之訴(確認之訴)。1954年,施瓦布在其著作《Zivilprozess中的der Streitgegenstand》中提出了審判請求,稱將伯特蘭的壹肢理論擴展到整個民事訴訟領域。他認為,原告起訴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對其陳述進行判斷,因此訴訟標的的內容應當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定。但在既判力的客觀範圍上,史引入了事實的概念,因而未能保持其理論的壹貫性。而且,壹肢說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例如,在要求支付金錢或物種的相同當事人之間的訴訟中,不可能區分後者和前者。
3.三肢理論。Habscheid在1956中提出了三肢說的觀點,認為訴訟標的是原告在訴訟中基於特定生活事實的請求權,其認定標準由程序性請求權、法律效力請求權、生活事實三要素構成。所謂程序性請求權,包括訴訟的法定條件和維權的形式;所謂法律效力請求權,與尼克松的“權利請求權”無異,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原則上是訴訟中的抽象法律效力。除法律明確且有當事人參與的情況外,是指基於實體法的特定權利效果請求權。至於生活事實,是指德國民事訴訟法253 Abs 2 Nr2 ZPO中的“請求權的理由”。根據哈特曼的定義,它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所有事實。此外,哈格裏夫斯的理論還包括訴訟客體和判決客體的二元論,以及超越既判力效力的無效論。
4.新實體法理論。新論的上述理論旨在建立純程序法上的訴訟標的理論。但這些理論都有各自的缺陷,不能自圓其說。因此,學者們將目光轉向實體法,試圖將訴訟請求權與實體請求權結合起來,從而產生了新實體法理論。最早提出這壹思想的是尼克松,民法學者拉倫茨受其啟發,開始修正傳統的請求權競合理論,提出了規範請求權競合理論。與此同時,德國程序法學者亨克爾和布拉默也在試圖建立他們的新實體法理論。早在1956,海因茨就從實體法方面提出了他的新觀點。他把實體主張的功能分為(1)學術功能,(2)暗示功能,(3)規範功能,(4)處分客體功能,(5)確定管轄權功能。其中,處分對象的功能決定了訴訟對象的單壹答辯。在給付之訴中,原告對被告的實體性請求權是訴訟標的,必須根據權利保護的形式、請求權的內容、請求權的主體以及事實所體現的起訴理由加以規定;確認之訴的客體是原告主張的實體權利,只能根據當事人主張的內容予以具體規定;關於形成權之訴,海因茨認為私法上不存在形成權,必須訴諸於構成訴訟的原因來確定其訴訟標的。因此,當構成訴訟的原因是復數時,訴訟標的也是復數。盡管海因茨的理論比較新穎,但仍然存在以下問題:第壹,盡管海因茨說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其功能的不同應該有不同的含義,但仍然沒有擺脫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對訴訟標的理論的影響。至於這些具有不同功能的權利要求的性質,海因茨沒有進壹步解釋。第二,根據他的理論,在票據擔保債權的情況下,結論與傳統的訴訟標的理論、二肢理論、三肢理論並無不同,認為預備或選擇性訴訟的合並可能成立。這個結論還是很難避免雙重判斷的危險。布拉默將訴訟標的分為訴訟中的訴訟標的和本案中的訴訟標的。前者是指原告在訴訟中要求對本案作出判決的條件;後者是指原告請求在實體法上的法律效力。確定訴訟是否為抗辯、訴訟合並、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是有意義的,是本案的主體。本案訴訟標的的確定,在給付的情況下,除了原告要求的實體法律效力外,只能根據訴訟陳述和起訴理由確定;確認之訴只能由原告主張的法律關系來確定;在訴訟形成時,根據訴訟陳述和訴訟形成的原因來確定。然而,布氏的觀點並沒有被學者們所接受。
5.統壹訴訟標的否定理論。
以上介紹的所有理論都試圖建立壹個適用於所有訴訟形式的統壹的訴訟標的概念及其認定標準。實踐證明,這種努力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所有的理論都沒有達到理論上的完美狀態。因此,有人最後提出推翻統壹訴訟標的的概念。布拉默的努力反映了這壹趨勢。1967年,德國學者Jauernig發表了壹篇題為《辯論、權威與訴訟標的》的論文,稱要推翻訴訟標的壹元化的觀念。他首先將民事訴訟分為兩種模式,即辯論模式和職權模式。然後,根據這兩種模式,分別論述了確定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成立之訴的訴訟標的和認定標準。在他之後,另壹位學者鮑姆加特爾也在1974中提出了不同於統壹訴訟標的理論的觀點,認為訴訟標的的概念應該根據不同的訴訟形式而有所不同。然而,分析兩位德國學者的所謂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