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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國際和國家管轄法律?

管轄權是壹國主權的具體行使。總的來說,國家總是主張就與自己利益相關的人、事、事行使管轄權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由於國與國之間各個層面的交流和接觸,國與國之間的利益關聯和重疊日益廣泛。壹個國家在行使管轄權保護自己的利益時,往往會涉及到其他國家的利益和其他國家所主張的管轄權,因此管轄權問題成為國際法的壹個重要問題。

在國際社會的實際實踐中,管轄權問題主要涉及國家依據本國法律設定和主張對人、事、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限和方式。從各國國內法的實踐來看,國家管轄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劃分:根據管轄範圍,可以分為屬地管轄權和域外管轄權;按管轄對象分為對人管轄、對物管轄和對物管轄;按國家職能分為立法管轄、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從程序性質上,可以分為民事訴訟管轄、刑事訴訟管轄和行政訴訟管轄。

在管轄權方面,國際法尚未形成詳細明確的管轄權法典。壹般認為,國內法規定了國家實際行使管轄權的形式和範圍;根據相互尊重主權的原則,國際法規定了國家管轄權和相互接受與協調的允許限度。在國際法研究中,國家實踐中管轄權的原則或類型壹般分為以下幾種:

1.屬地管轄權。又稱屬地優勢,是指壹個國家有權對其領土及其範圍內的所有人、事、事行使管轄權,除非國際法另有規定。它有兩層含義:壹是領土客體,即國家對其領土各部分及其資源的管轄權;二是以領土為範圍,強調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內的所有人、事或事的管轄。

管轄權以地域為範圍,當涉及到與管轄權有關的行為或事實發生地時,各國的實踐和學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兩種:壹種是行為發生地,或者說主觀屬地管轄,是指當壹個行為發生在壹個國家的領土上,就成為屬地管轄的對象。它將行為發生地作為行使管轄權的依據。第二,結果發生地,或客觀屬地管轄,是指每當壹個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壹個國家的領土內,或該行為的後果發生在壹個國家的領土內,該行為即視為屬地行為,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它將行為後果發生的地點作為管轄權的基礎。實際上,許多國家在不同程度上都采用了這兩種方法。

屬地管轄權是現代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普遍形式和主要依據。除非國際法另有規定,屬地管轄權被認為優先於其他類型的管轄權。同時,行使屬地管轄權受到國際法和國家承擔的相關國際義務的限制。例如,屬地管轄權不適用於依法享有該領域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或外國財產。

2.屬人管轄權。或國籍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具有其國籍的人擁有管轄權,無論他們是在其境內還是境外。除自然人外,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的對象在不同程度上包括具有該國國籍的法人,以及已經取得國籍的船舶、飛機或航天器及其他特定物體。

對具有國籍的人的管轄權是屬人管轄權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面。就屬人管轄的依據而言,通常分為主動屬人管轄和被動屬人管轄:前者又稱為行為人國籍管轄,主張由行為人國籍國管轄;後者又稱為被害人國籍管轄,是指被害人國籍國的管轄。

至於通過合法登記或註冊取得國籍的特定對象的管轄權,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壹是如果將這種特定對象作為管轄對象,那麽這種管轄權壹般適用於屬人管轄權;二是以特定對象的空間為管轄範圍。此時的管轄權大體類似於屬地管轄權,但性質不同。在實踐中。國際法對不同特定客體規定的管轄規則不盡相同。不同國家的國內法對屬人管轄權的範圍和程度有不同的規定。

3.保護性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在境外從事嚴重侵害本國或本國公民重大利益行為的外國人行使管轄權的權利。

從國際慣例來看,這種管轄權的行使壹般基於兩個條件:(1)外國人在境外的行為侵害了該國或其公民的切身利益,構成該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或應受壹定刑罰處罰的犯罪;(2)根據行為發生地的法律,該行為也構成應受懲罰的罪行。

保護性管轄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壹是上述行為人進入受害國境內時被逮捕並依法管轄;二是通過國家間引渡加害人來實現受害國的管轄權。

4.普遍管轄權。它意味著根據國際法的規定,所有國家都有權對某些危害國際安全與和平和全人類利益的國際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而不論行為人的國籍和行為發生的地點。目前,戰爭罪、危害和平罪、反人類罪、海盜罪等已被公認為國家普遍管轄權的對象。種族滅絕、販毒、販賣奴隸、種族隔離、酷刑、劫持飛機和其他行為也被相關國際條約確定為締約國合作懲治的罪行。

除非有關國家之間有特別協議或國內法有特別規定,否則壹國的普遍管轄權只能在本國管轄範圍內或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的地區行使。實踐中,許多國家將普遍管轄權引入國內法,成為各國行使管轄權的壹項原則和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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