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
合同的訂立非常重要,是合同履行的前提。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通過訂立合同來確定。周到的合同訂立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履行中的糾紛,便於及時解決糾紛。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的主體、形式、訂立方式、壹般內容、成立和效力。
(二)關於合同的履行
只有通過履行合同,才能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履行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對商品流通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合同法強調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同時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負有及時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
為了防止合同欺詐,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增設了不安抗辯權、代位權和撤銷權。
(三)違約責任
規定違約責任的目的是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合同法》在《民法通則》和三部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
壹是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另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逾期支持價款或者報酬的,應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二是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強制履行。強制履行後有其他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為了有效保護受害方的利益,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第四,增加了預期違約制度。《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監督
《合同法》在《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了對合同的監督。壹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合同監督工作。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權,負責處理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合同的監督應當依法進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以外,全部處於事後監管,沒有必要也沒有必要對所有合同進行事前審查。合同監督是監督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不應幹預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權利和民事處分權。
(五)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合同法》規定了買賣、供電、供水、供氣、供熱、贈與、貸款、租賃、融資租賃、承包、建設工程、運輸、技術、倉儲、委托、懲戒、居間等15類合同。
壹是保留了三部合同法中的大部分合同,並根據實踐經驗、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國際公約進壹步完善。
二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加了融資租賃合同等壹些類型的合同。
第三,保險法、擔保法、勞動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已經對合同的特殊性作出了具體規定,所以在合同法分則中不再具體規定。上述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的壹般規定。
第四,有些合同目前還不成熟,需要進壹步研究,所以暫不在分則中規定。分則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適用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