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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環境保護法有哪些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汙染物排放,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第三條本法所稱應稅汙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和《應稅汙染物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壹)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第五條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處置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第六條環境保護稅的稅目和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慮本地區的環境承載能力、汙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 在本法所附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二章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第七條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二)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排放量確定;(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確定。第八條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汙染當量數,按照汙染物排放量除以汙染物的汙染當量值計算。各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具體汙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的應稅汙染物當量值表執行。第九條各排放口或無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按汙染當量數降序排列,前三項汙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各排汙口的應稅水汙染物,應當按照本法所附的應稅汙染物當量值表,分為第壹類水汙染物和其他類水汙染物,並按照汙染當量由大到小排序。第壹類水汙染物按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其他類型水汙染物按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汙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壹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汙染物數量,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十條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排放量和噪聲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壹)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範的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汙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二)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計算;(三)因排放各類汙染物不符合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系數和物質平衡法計算;(四)不能按照本條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計算方法進行核定。第十壹條環境保護稅的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壹)應稅大氣汙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汙染當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二)應稅水汙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汙染當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四)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所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第三章稅收減免第十二條下列情況暫免征收環境保護稅: (壹)農業生產(不含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汙染物;(二)機動車、鐵路機車、越野移動機械、船舶和飛機等移動汙染源排放應稅汙染物;(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汙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三條納稅人排放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濃度低於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的稅率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濃度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的稅率征收環境保護稅。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四條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負責汙染物的監測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第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協調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報送排汙單位的排汙許可證、排汙數據、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未繳稅款和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涉稅信息。第十六條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當天。第十七條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汙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第十八條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費,可以每次申報繳費。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第十九條按季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當於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申報納稅,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的相關數據進行比對。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納稅申報數據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數據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的數據,調整納稅人應納稅額。第二十壹條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核定排汙量的,稅務機關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排汙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第二十二條從事海洋項目的納稅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或者固體廢物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納稅人增加環境保護建設投入,對納稅人投資汙染物自動監控設備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汙染當量,是指根據汙染物或者排汙活動對環境的危害程度和治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汙染物造成環境汙染的綜合指標或者計量單位。同壹介質中汙染當量相同的不同汙染物,其汙染程度基本相同。(2)汙染物排放系數是指在正常的技術、經濟和管理條件下,單位產品應排放的汙染物數量的統計平均值。(3)物料平衡是指根據物質質量守恒原理,對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產品和廢棄物進行計量和計算的壹種方法。第二十六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外,還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汙費。第二十八條本法自2065438+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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