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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默權在中國的意義何在?

雖然在我國刑法中,現在相當於默許國家工作人員零口供定罪,但實際上,在壹些具體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確定犯罪嫌疑人不開口,確實很難保證當事人能夠被繩之以法,而沈默權在西方國家早已立案,我國也結合司法審判的實際經驗正式采用了沈默權。那麽,沈默權在中國的意義何在?

雖然在我國刑法中,現在相當於默許國家工作人員零口供定罪,但實際上,在壹些具體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確定犯罪嫌疑人不開口,確實很難保證當事人能夠被繩之以法,而沈默權在西方國家早已立案,我國也結合司法審判的實際經驗正式采用了沈默權。那麽,沈默權在中國的意義何在?

1.沈默權在中國的意義何在?

沈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法庭審判時保持沈默、拒絕回答的權利。在西方國家的刑事訴訟中,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被賦予了沈默權,這被視為刑事檢察官為自己辯護的最重要的訴訟權利。

在刑事訴訟中落實沈默權的積極意義在於,它徹底貫徹了“無罪推定”原則,明確突出了指控者的舉證責任,要求警察和檢察官收集口供以外的證據來證明犯罪,而被告人自己不必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當然也不必承擔協助警察和檢察官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

另壹方面,由於沈默權制度的實施,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微乎其微,極大地削弱了警察對口供的依賴,促使他們改變原本希望通過獲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來破案的偵查模式,進壹步導致警察采取壹系列禁止刑訊逼供的重大改革措施,極大地促進了警察隊伍的自身建設,極大地提高了刑事訴訟的文明程度,這是沈默權帶來的又壹大好處。

二、新刑訴法中的沈默權是什麽?

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內容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嚴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

其中,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規定首次寫入刑事訴訟法,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這壹規定明確禁止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使用暴力、威脅等強制手段迫使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作有罪供述,並將非法獲得的供述排除在法院定罪的依據之外。這是沈默權原則的應有之義,無疑是對沈默權原則的認可和肯定。

但這壹規定是否可以理解為我國已經建立了完整的沈默權制度?中國政法大學範崇義教授認為:“這是壹種引申的理解,也是壹種推論。修正案中沒有沈默權的規定。並不意味著有沈默權的規定。”筆者贊同樊崇義教授的觀點。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法定證據之壹。我國反對違反法定程序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迫使被告人作有罪陳述,但並不忽視口供的重要作用。如果妳主動證明自己有罪,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允許的。所謂“默認”只是壹種理解。眾所周知,作為壹種剛性的行為準則,法律的標準是給予“明示”。既然沒有明確規定,就不能說沈默權是“默認”。

同時,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對於這壹規定,很多人認為新刑訴法壹方面規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另壹方面又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實回答。這兩項規定之間有沖突。筆者認為這不僅不矛盾,而且恰當地表明了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對沈默權的態度,即我國今天確立的是有限的沈默權制度。

以上我主要給大家介紹了沈默權的積極意義,因為犯罪嫌疑人的沈默權是不能被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的方式侵犯的,這保證了檢察機關在收集證據時非常謹慎,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有積極意義,但當然沈默權也有壹定的負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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