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常見熱點問題
1.企業繳納的社保費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稅款滯納金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於企業繳納的社保費滯納金不屬於稅收滯納金,社保費滯納金可以在稅前扣除。
2.已確認收入的企業銷售的產品退回時,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認定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1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企業因銷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而在銷售價格上給予的讓步,屬於銷售讓步;企業因商品質量、品種等原因銷售的商品不符合要求的退貨,屬於銷售退貨。企業已確認銷售收入的已售商品發生銷售折扣和銷售退貨的,應當在當期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3.如何確認企業的租金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第壹條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確認。其中,交易合同或協議約定租賃期限,壹次性預付租金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支匹配原則,出租人可以在租賃期限內將上述確認收入分期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4.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確認?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若幹稅務問題》(國〔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時,應當在轉讓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取得股權發生的成本後的收入。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收益時,不得在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扣除按股權可分配的金額。
5.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多於匯算清繳的應納稅額怎麽辦?
答案: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對應退稅款進行匯算清繳。”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21)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額的,納稅人應當及時辦理退稅, 並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稅,不再繳納下壹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適用於2021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6.2021第四季度享受企業所得稅延期繳納政策的中小制造企業如何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繼續實施制造業中小企業緩繳部分稅費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1.繼續緩繳2021第四季度部分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緩繳2021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第30號)規定的2021第四季度部分稅費緩繳政策、緩繳
3.對享受2021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延期繳納政策的中小制造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逾期稅款和2021第四季度遞延稅款延期繳入庫,產生的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