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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廣泛動員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公共衛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政府和全社會組織的以增強公眾健康意識、預防和控制疾病、減少健康危害、改善環境衛生、倡導文明衛生習慣、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的社會性和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環境整治、健康創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第三條本市愛國衛生工作遵循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共衛生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共衛生規範,培養文明健康的公共衛生習慣,積極參加愛國衛生和衛生創建活動。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每年4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全市應集中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組織愛國衛生活動。第二章組織和職責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愛國衛生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第九條市、縣(區)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本轄區內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衛生、財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旅遊、體育、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行政部門和同級工會、共青團、婦聯、鐵路、民航等部門組成。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第十條市、縣(區)愛衛會工作職責:

(壹)貫徹落實愛國衛生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統壹規劃和部署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四)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評估愛國衛生工作;

(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合作及相關科學研究;

(六)暢通愛國衛生建議和投訴渠道,核實和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七)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與愛國衛生活動有關的工作。第十壹條市、縣(區)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匯報、重大事項協調、監督考核、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第十二條市、縣(區)愛衛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會),具體負責同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的需要,為艾薇辦公室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指定愛國衛生工作者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縣(區)艾薇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實際,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愛國衛生工作。第十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做好愛國衛生工作,並接受當地縣(區)愛國衛生協會的監督檢查。第三章水、廁環境整治和改善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並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組織開展環境衛生管理活動。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落實環境衛生屬地管理、“網格化管理”、“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等制度措施,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和管理水平。

沿街單位和商店應當實行規定的“門前三包”責任制。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環境衛生清掃等城鄉環境衛生活動。個人應當遵守公共衛生法律法規,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大小便,養成文明衛生的個人衛生習慣。

黃河蘭州段兩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黃河風情線的凈化美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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