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者,是指發起、領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者,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堅持預防為主、打擊在先、綜合治理、妥善處置的原則。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壹領導下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牽頭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司局、分支機構等單位參加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預防和處理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和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和協調工作。第六條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牽頭,相關部門參加。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保障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規範防範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自治組織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非法集資監測預警。
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和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監測和預警。
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系統,推進全國監測預警平臺建設,促進地方和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提供預警提示。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的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牽頭處理非法集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或者經營範圍含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文字或者內容的,應當及時予以重點關註。第十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網站、移動應用等互聯網信息和互聯網應用的監測。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認定為用於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如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保存相關記錄,並上報牽頭部門進行非法集資處理。第十壹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含有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宣傳集資。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審查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無相關證明文件、含有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