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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定義是什麽?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壹致時如何適用勞動標準的。

根據單位工作和業務發展需要,用人單位在註冊地以外開展業務,派出所需要的勞動者在那裏工作或者直接在當地招用勞動者,這樣勞動合同履行地就會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壹致。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適用於勞動者的勞動標準是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為準還是以用人單位註冊地為準。

鑒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提供勞動,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自然條件、勞動環境、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與勞動者提供勞動的過程密切相關;此外,應適用公平原則,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適當考慮雇主的利益。

因此,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壹致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上壹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註冊地的相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相關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相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擴展數據:

訂立勞動合同的具體步驟理論上,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經歷要約和承諾的締約過程,這符合合同訂立的壹般理論。

但勞動合同有其特殊性,具體訂立壹般包括以下步驟:1。用人單位公布招聘簡章。用人單位招聘合同制工人或其他人員時,應先公布招聘簡章。

總則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用人單位介紹,包括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所有制性質、經營規模、業務範圍、工作場所和條件、發展規劃等。,從而向社會公開自己的情況,幫助勞動者了解情況,決定是否招聘。

但介紹的信息要真實,不允許造假,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二)擬招聘的人員數量、崗位或工種;

(3)在各個層面。各崗位招聘人員的條件,如男女比例、年齡、學歷等。;也可以對考生的政治條件、身體條件、居住(戶口)條件做出相應的要求。

但與就業無關的條件,比如妳是單身還是民族,可能不需要;(4)受聘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指工作內容、工資福利,如勞動保障和擴大、工作條件、保險和勞動紀律、民主權利等。(5)報名時間、地點、證明文件、材料、報名程序等。

有的招聘簡章只規定了招聘人數、報名條件、時間、地點、程序等內容,也是不行的。

2.勞動者自願報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根據自身條件自願報名。報名時壹般要提交身份和戶籍證明、畢業證、工作簡歷等證明材料,填寫用人單位要求的各種表格,如登記表、求職申請表、報名等。壹般應親自到場,但特殊情況下也可邀請人代為報名。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交的材料進行資格初審,確定報名資格。

3.綜合考核用人單位對符合基本條件的應聘人員進行綜合考核,重點考察身體狀況、專業能力和心理素質。

同時,它註重工作的需要。

如學徒,應註重文化考核;技師側重技術技能考核;管理者註重綜合素質評估。

考核的具體內容和標準由用人單位確定,其方式可包括申請材料審核、背景調查、面試、筆試、實地操作、體檢等。

經審查,申請人應盡可能做出切合實際的評價結論,並張貼和公布評價結論。

4.擇優聘用單位對應聘人員綜合考核合格後,對符合條件的應聘人員進行張榜公布,公開聘用。

並通知被錄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5.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草案壹般由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在草案中要註意遵守法律法規,如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最低工資規定、工作時間等。

雙方將在合同草案的基礎上,本著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斷修改合同條款,最終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履行上述程序後,合同依法成立。

值得註意的是,認證不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必要程序。勞動合同在當事人達成協議簽訂合同後成立。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認證,認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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