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後,如何進行交接驗收?
答: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下列文件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壹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第四條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竣工驗收:
(壹)完成項目設計和合同內容。
(2)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項目竣工報告應由項目經理和建設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於委托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價,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價報告。工程質量評定報告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已查驗勘察設計文件和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單,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驗報告應當由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查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以及工程質量檢驗和功能檢測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證書。
(九)對於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出具分戶《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十)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工程竣工驗收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對於監理項目,項目竣工報告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小組,制定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驗收方案。對於重大項目和技術復雜的項目,可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參加驗收小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七個工作日,將驗收時間、地點和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4)建設單位應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報告工程建設各環節履行工程合同、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 .審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
3.工程質量的現場檢查;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有經驗人員簽字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各方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案,達成壹致意見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