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池也叫靈池,民間稱之為“千片”。靈池原意是山的坡度逐漸降低。當它被用作死刑的名稱時,它的意思是當壹個人被執行死刑時,肉體被壹個壹個地割掉,使受害者緩慢而痛苦地死去。淩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正式定名為遼代刑。此後,金元明清等朝代都將其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酷的死刑。在明朝及以前,這種刑法主要是用來懲治那些十惡不赦的罪行,比如謀反、叛亂等。在清朝乾隆時期,如果父母或公婆,兒子殺了父親,妻子殺了丈夫,也是違反倫理道德的重罪,要判死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的反抗,對不按時納稅的人也施以晚死之刑,這在清朝中前期尤為突出。淩遲的懲罰很殘酷。壹般來說就是切下壹塊塊人肉的意思。歷代的行刑方式也有差異。壹般砍八刀,先砍頭,再砍手腳,再砍胸腹,再砍頭,最後肢解。明朝時期,通年壹般還好,大部分通年都超過了千刀。壹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明朝惡太監劉瑾被砍三天,價格* * * 3357刀。據說第壹天割完,劉進還喝了點粥,第二天繼續。清朝以後,淩遲的刀不如從前了。大致有24刀,36刀,72刀,120刀。其中二十四刀是:壹兩刀切眉,三四刀切肩,五六刀切胸,七八刀切手和肘間,九十刀切肘和肩間部分,十壹二刀切腿肉,十三四刀切腿肚,十五刀刺心,十六刀切頭,十七八刀切手。公元1905年光緒年間,淩遲刑被廢除。亞洲和中東的少數民族尤其喜歡這種刑罰。這種懲罰的關鍵是將人體打散直至死亡。波斯帝國將叛軍分為四部分。古羅馬人對付女囚時,先割掉乳房,對於男囚,先割掉生殖器。古希臘人在切肉的時候,還要加上去骨的程序,這使得犯人看起來就像是填滿了木屑的玩偶。但是和中國人比起來,其他民族就粗糙了。中國人把這壹年發展到了頂峰,使它成為壹種特技。行刑之初,劊子手會熟練地把犯人的喉結割出來,防止他喊叫。然後迅速包紮出血的傷口,第壹個部位是背部,每刀割下的肉必須只有指甲蓋大小。殺死壹個成年人,必須使用3357把刀,刀必須流血,失去肉。應該是用白色的大瓷盤粘在上面,讓觀眾欣賞,得到欣賞。如果犯人在規定的刀數之前死亡,劊子手會被觀眾恥笑,可能會丟掉工作。“年年”的由來和神秘名稱最早出現在《遼史·刑誌》中,被命名為壹種肉刑。這個名詞很神秘。無疑是漢字和契丹語的結合。我們可以在歷代中找到幾乎相同的名詞,但第壹個詞最常作為“靈”出現在“福”字旁邊;“陵”是丘的意思;“晚”字在現代漢語中不能解釋為“晚”,而是壹個“漸鋪”或“刮”的動詞。具體來說,“靈池”可以指逐漸變平或變平的土堆,意思是壹個土堆,壹個氏族的集體埋葬。但有些朝代的史籍是象征性的:“陵”,斜坡或運河沿線的土堤,代表制度和法律,劃定各國邊界;“晚”就是邊界的下沈和崩塌。所以“年中之年”意味著衰落的開始,此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系統崩潰。所以這個名詞和刑罰制度沒有直接關系,直到遼代才用來指壹種肉刑。書寫上有些不同(人們發現書寫是“持久”而不是“遲”),冰字旁的“淩”字變得比符字旁的“淩”字更常用。宋史中也有兩種寫法,但自元代以來,只能找到第二種寫法,即“兵”字旁的“陵”字,而且永遠只作為刑罰的解釋。古文字只出現在古籍裏,後來的人就不再采用了。從此“年入”只是體罰的名稱,少數有見識的人會記得它曾經的含義。到底發生了什麽?肯定,它本來是契丹語的名詞,發音很接近漢字“年年”。那是契丹遼朝政權下使用的壹種體罰,可能是用刀砍壹個被捆綁的犯人。幾經考慮,這個術語被固定下來,用來指統治中國的遼朝實行的這種體罰。對於研究刑罰制度改革的中國學者來說,這種刑罰具有野蠻人的血性,其術語晦澀難懂。雖然不屬於“五刑”體系,但明顯有中文字樣。然而,將人綁在木樁上刮削,不僅是蠻族地區或外國朝代的壹種行刑方式,而且是壹種日益頻繁、系統和不規則的方法,這種方法從宋代流傳到元代,從明代流傳到清代。這些朝代的中國,就像草原人建立的王朝壹樣,不斷傳承。最早與蒙古大汗作戰,後來成為明太祖的朱元璋,頒布了“大高”,對各種犯罪,尤其是官員的貪汙,都用“年中之年”的刑罰來懲治,即使是財產數額再小也不例外。漢代以後死刑的不斷擴大,中國在古代法律中仔細界定了刑罰規範。壹個好的王朝必須盡力抑制死刑數量,廢除最殘酷的肉刑。所以隋朝對他們的權力制定了“五刑”:摑、棒、徒、流放、處死。這壹制度在唐朝也被采用,後世沿襲,唐朝的刑罰明顯減輕。如果是公司刑訊逼供,那麽絞刑或者斬首的死刑就不能理解為讓被告人受罪——745年的唐朝甚至考慮廢除死刑!自安史之亂以來,戰爭頻繁,所以經常執行死刑。當時進入了壹個難以破譯的時期:理論上,隋朝和唐朝仍然實行五刑制;事實上,從法典的角度來看,規定了許多更殘酷的做法。到了宋代,“淩遲”的刑罰繼續擴大,但同樣的,王權也拒絕改變刑法,所以“淩遲”的稱謂在宋刑事系列中依然缺失。首先,遵循人類宗教的祭祀教義,是抵禦血腥叛亂的應急措施。宋真宗的聖旨禁止大臣楊守貞幫助叛軍。在宋仁宗,王安石變法爆發了壹場黨派鬥爭。除了死亡之年,割腰也成為當時常用的刑罰。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指出,大臣們用這些刑罰來威懾那些想謀求皇位的官員。南宋時期,淩遲的刑罰越來越多,但也有壹些官員反對,比如陸遊演陳清,我後面還會描述。“淩遲”從未編入宋典,所以要知道實際執行情況相當困難。在我看來,還是局限於懲治叛國和陰謀,是可以的。元代刑法中明確將“歲年”作為死刑的壹種。第二點是他們把它當成蠻夷向漢人宣傳權威的工具。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元朝的法律和南宋末年壹樣,把年號合法化了。元朝初年,年號不再是鎮壓暴動和危險教派的極端手段,而是對特殊罪行的普通懲罰。淩遲,從元朝編纂到1905年清朝廢除,主要用於懲治叛國、叛國、謀位三種罪行。倫理之罪:孩子謀殺父母,弟弟謀殺哥哥,妻子謀殺丈夫,奴隸謀殺主人。殘忍、不人道罪:將他人的肢體活活切斷(巫術);殺害同壹家庭三人以上的;組織團夥制造恐怖。第壹類和第三類只是把古代肢解的刑罰合法化,順便說壹下,和歐洲的刑事處罰相當接近:在法國,謀殺君主罪處以肢解四匹馬的死刑,黑幫頭目必須處以輪換刑;在英國,他們用分屍的刑罰,和中國壹樣,公開處決,當眾肢解,壹直實行到18世紀。中國人有加重刑罰的特點。首先,第壹個特點是君主制和父權制的同義詞。親屬就像他們王國裏的皇帝壹樣受到保護,妻子、孩子和仆人都是臣民,傾向於尋求權力。在西方,殺親罪會受到嚴懲,但不足以懲罰謀殺君主罪。只有中國人會發揚原有的方法來平息親戚之間的叛亂。第二個特點是“在當年”的判決牽連了三個家族,也就是所有的父系和母系親屬!更有甚者,還有更荒謬的。大部分叛亂是個人所為,但在判刑時被視為家庭犯罪。雖然只有朱元璋有意實施此法,大力清除公職人員;但別忘了,他的兒子永樂屠殺了忠於前任建文帝的方孝孺,牽連了他家八百多人。後來“三族”法不再是牽連、尊親的死罪,改為流放。在清朝,只有成年的兒子被無限期流放。清朝延續了明朝的法律,但刑罰有所減輕,包括第壹類叛國罪。所以文字獄的案件,往往會判年終刑。然而,沒有壹個罪犯會像戴名世等人那樣真正受到懲罰,他們的罪行可以被改為斬首或處死。相反,其他兩種罪,如倫理罪、殘忍不人道罪,特別是搶劫罪,則在年中予以懲處,直至清末刑法改革廢除。"這種懲罰是哪個皇帝或大臣想出來的?"妳以為他們沒事幹?看下面:文人造反淩遲從開始到廢除,出現在公元920年遼朝,13世紀末成為法定刑。1905年廢除,比歐洲晚了壹個世紀左右(1789,法國廢除車輪刑,1810)。廢除死刑是執行西方法典的第壹步,監禁和罰款取代了原來的體罰,絞刑受到限制。有人覺得“淩遲”的非人折磨,即認為中國人崇拜歐洲的法律和觀念,這是嚴重的錯誤。自宋代以來,限制或廢除年節刑的呼聲不斷。當時證明廢除淩遲的最好例子,是大詩人、大官陸遊的《情書》,這是當時意想不到的舉動:他認為只需撤換淩遲,並熱情捍衛廢除淩遲的好處。其實陸遊的論點可以概括為:(1)殘酷的死亡和暴露器官使民族不被尊重,阻礙了實用教育的使命;(2)鎮壓最壞的反對意見不應該針鋒相對:幫助罪犯是不合法的,即使他已經幫助了別人;(3)漢朝和唐朝都提供了創新和有效的刑罰制度,並放棄了酷刑。因此,他認為應該限制和廢除死刑年和其他酷刑。這段文字經常被反對淩遲的學者引用,他們提出了各種論點。這裏我只引用其中最重要的:清初法學家王明德在1680出版的《讀法》壹書中提到,年節是五刑之外的,所以是“正法以外的刑”,或者說是“非刑”。的確,它雖然被不同朝代的皇帝所采用,但卻不符合法理,違背了中國的刑罰精神。善於考證的大學者。所有的論點都在學者中傳閱和收集。清代博學的法學家薛,他的《唐律》和《疑案讀解》兩部著作,對清末刑法改革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他大量引用陸遊和王明德的觀點,力主恢復漢唐,不將年號列入刑法。他的得意門生沈家本也使用了同樣的論點。4月24日,1905,陳清打了壹個表,終於在年正式廢止。當然,在皇帝的統治下,文人要求廢除年號,或者減少死刑的聲音太微弱,他們必須承受沈重的外部壓力。我們甚至可以推測,太平天國之後,類似的死刑判決在清末是非常頻繁的,所以幾個月前,法國大使館的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場拍下了三個不同犯人的死刑照片。這些照片不利於中國的過去,變成了恐怖的證據。但如果有照片,或者攝影師能像淩遲壹樣抓拍到英國或法國的酷刑畫面,會怎麽樣呢?“酷刑在中國”不僅是法制史上的客觀事實,我在這裏強調壹下,它也影響著歐洲人,壹瞬間留下了對中國的某種印象。這是歷史上常見的例子,但很新穎。西方文明第壹次有科學技術方法把視覺固定在紙上。在這裏,歷史學家應該給這位藝術家留下壹些空間,他知道如何展示他無視隱藏的權力和支配者的操縱的非凡觀點。受到這種懲罰的最著名的人是大太監劉瑾。聽說他過了三天才死。這是明清官方的刑罰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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