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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全文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全文

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下為《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條例》原文。歡迎閱讀。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規範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控制、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電力安全事故,是指在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包括影響火電廠正常供熱的事故)。

第三條根據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影響程度,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事故分類標準列於本條例附表。事故分類標準的部分項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級人民政府所在的由獨立電網供電或者由單根輸電線路與其他省份聯網的省級電網供電的城市,以及由單根輸電線路供電或者由單個變電站供電的其他區縣城市,降低供電負荷或者造成電力用戶停電的事故分類標準,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條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應急處理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組織或者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協調和參與事故應急處理。

第五條電力企業、電力用戶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電力安全管理規定,落實事故防範措施,預防和避免事故發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配備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條事故發生後,電力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告事故,並開展應急處理,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害。電力企業應當盡快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正常供(熱)電。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依法進行的事故報告、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八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發電廠、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電力調度機構值班人員或者企業現場負責人報告。有關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上壹級電力調度機構和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熱電廠事故影響正常供熱的,還應當向供熱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涉及水電廠(站)大壩安全的,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電力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對事故不得拖延、瞞報、謊報。

第九條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核實相關情況,並向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報告。事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還應當通知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對於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地區)和單位;

(二)已知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發電(供熱)機組數量、電網減負荷或電廠減出力值、停電(停熱)範圍;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電機運行情況和事故控制情況;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

事故報告後如有新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十壹條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工作日誌、工作票、操作票等相關資料,及時保存故障錄波圖、電力調度數據、發電機組運行數據和輸變電設備運行數據等相關資料,並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後移交給事故調查組。

因搶險人員或者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供電等應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或者移動電力設備的,應當標記並繪制現場草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並作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章事故應急處置

第十二條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編制國家應對大規模電網停電事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應對大規模電網停電應急預案,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應對大規模電網停電應急預案。

應對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應急預案應當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應急處置的各項措施以及人員、資金、物資、技術等應急保障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的事故應急預案。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指導電力企業加強電力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後,相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控制事故範圍,防止電網發生系統性崩潰和解體;如果事故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發電廠和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可根據有關規定立即采取停止發電機組和輸變電設備等緊急措施。

事故造成電力設備設施損壞的,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

第十五條根據事故具體情況,電力調度機構可以發布啟動或者停運發電機組、調整發電機組有功和無功負荷、調整電網運行方式、調整供電調度計劃等電力調度命令,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當執行。

事故可能導致電力系統穩定性破壞、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調度機構有權決定采取限制負荷、斷開電網、斷開發電機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條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時,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盡快恢復電網運行和供電,防止各種次生災害的發生。

第十七條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下列應急工作:

(壹)加強停電地區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單位的安全防範,防止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二)及時排除因停電造成的各種危險;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被困人員的,及時組織實施救治、轉移和安置;

(四)加強停電地區道路交通指揮和疏導,做好鐵路、民航運輸和通信保障工作;

(五)組織應急物資的應急生產和調運,保障電網恢復運行所需物資和居民基本生活物資的供應。

第十八條事故造成重要電力用戶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要求迅速啟動自身應急供電;自備應急電源失效的,電網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持。

事故造成地鐵、機場、高層建築、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聚集場所停電的,應迅速啟動應急照明,有序疏散人員。

第十九條恢復電網運行和供電,應當優先保證重要電廠、重要輸變電設備和電力骨幹網的廠用電恢復,重點電力用戶、重要城市和重點區域的供電恢復。

第二十條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者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壹、準確、及時發布事故範圍、處置工作進展、預計恢復供電時間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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