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理論界對業主委員會的定性
在我國理論界,關於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大致有以下幾種認識:
1.業主委員會被認為是法人組織。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業主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的經費和財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和場所,屬於獨立法人,即有獨立的意誌,能完全承擔行動的結果。
2.業主委員會被認為是“其他組織”。業主組織不屬於法人,沒有民事主體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但其行為後果由全體業主承擔。
3.業主委員會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有學者認為,業主委員會作為企業管理的具體執行機構,在管理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就像管弦樂隊的指揮壹樣。按照這種觀點,它只是《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自治組織,沒有權利能力,負責內部事務管理和對外實施相關具體行為,沒有獨立財產,沒有獨立意誌。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全體業主承擔。
(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分析
要了解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首先要明確業主委員會能否成為民事主體,然後才有業主委員會成為法律確定的民事主體後是否有資格參與訴訟的壹系列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解決相關的實際問題。
1,業主委員會不是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簡稱,是指依法參與民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判斷壹個社會組織能否成為法律主體,主要看其是否具有獨立的意誌,或者能否成為意誌的載體。業主委員會有獨立的名稱和意誌。具體依據如下:業主委員會是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的實體組織,有自己的章程。中國的業主委員會擁有壹定的財產。這些房產有三個來源:壹是住宅區總投資的壹定比例的配置;二是物業管理用房和商品房占總建築面積的壹定比例;三是業主繳納的管理費。然而,它並不成為財產的所有者。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下,業主委員會有權處分的物業的真正主體只能是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但不能成為承擔其行為後果的最終主體,其行為仍必須由與其有法律責任關系的單位或個人予以充分或補充。因此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
2.理論觀點分析。
(1)關於業主委員會是法人組織的觀點。《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該法第37條規定,法人的基本條件是:①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也稱非法人組織。然後根據法律規定和法理,分析所謂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地位:業主委員會不是以行政登記為重要要件成立的。所以不能滿足“合法成立”的要件。這壹條足以否定其法律人格的主張。
(2)業主委員會是“其他組織”。我們同意這個觀點。這種觀點認為,理論界的爭議主要在於業主委員會是否有獨立的物業來承擔相應的責任。擁有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或資金,是業主委員會對外開展活動實現其意誌的前提。《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即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 * *部分和* * *設施的維護、首次維修和更換的資金;第55條規定了* *部分設施和* * *部分設施的營業收入。這些都是業主委員會有權處置的物業。而且由於業主人數眾多,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讓所有業主對上述房產進行所有權歸屬。因此,我們認為業主委員會擁有自己的財產,因此,我們支持這壹觀點。
(三)確立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意義
確立業主委員會“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意義重大。首先可以解決物業管理中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成立問題。只有合同主體符合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才能充分有效地履行。其次,業主委員會的壹項重要職權是管理人代表管理組或業主在訴訟中或訴訟外主張請求權。如果能明確界定為“其他組織”,可以很好地與最高法院的批復相銜接,從而明確其訴訟權利,更好地維護業主權益。
畢竟業主委員會是壹個新的課題。業主委員會作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維護全體業主利益的組織,具有可操作性和現實意義。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與物業管理和服務相關的法律關系越來越多樣化和復雜化,管理團體的法律地位亟待相關法律的進壹步規範和明確。把業主委員會變成“其他組織”,可以更好地讓其參與民事活動,維護更多業主權益,保證社區自治的有效管理和社區穩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9-01。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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