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什麽時候正式頒布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什麽時候正式頒布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正式頒布實施,自2002年6月29日+2002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內容:

1.政府的責任

(1)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要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認真研究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貫徹實施;要加強事故防範領導,按規定妥善審批高風險、嚴重職業危害的重大項目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威脅公共安全的危險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評估,落實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要采取嚴密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群眾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安全生產意識。

(2)各級政府要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政府負責領導和督促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地方各級政府,包括鄉鎮政府,應當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

(3)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2.生產經營單位的義務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做好安全生產的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和協調工作。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做好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好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要特別註意尊重科學,探索和把握規律,運用安全目標管理、事故預測、標準化作業、人的生物節律等安全生產現代管理方法,更有效地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中,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各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技術人員和各崗位操作人員要根據各自的工作任務和崗位特點,確定自己在安全生產中的工作和責任,並與獎懲制度掛鉤。

(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企業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壹切物質技術條件,其作業場所、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器材和職工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根據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職責包括: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雇員的權利和義務

(1)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員工確保安全生產的權利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產知情權。包括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以及被如實告知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的權利。

2.有權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3.有權對安全生產提出批評和建議。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作出不利於從業人員的處分。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員工有權拒絕執行管理人員可能危及安全的非法命令,不得因此受到不利的處罰。

5.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工作或者在采取緊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不得對其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上一篇:第三章《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股權設置和股東資格
  • 下一篇:《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全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