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6日山東省江蘇商會第壹次會員大會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山東省江蘇商會是由在山東省投資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江蘇省內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山東省江蘇商會是黨和政府管理江蘇在山東企業的助手,是黨政領導與江蘇企業家之間的橋梁,是縱向橫向協調江蘇在山東企業的樞紐,是維護蘇茹商人合法權益的代表,是蘇聯企業家在山東創業發展的“家”。
第三條山東省江蘇商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維護社會主義道德,切實履行服務企業和企業家的職責;團結、組織、教育、引導和激勵成員愛黨愛國、敬業奉獻、依法經營、廉潔自律、團結協作、銳意進取、改革創新、科學發展,把企業做大做強,為繁榮蘇茹經濟、實施富民興國強蘇發展戰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山東省江蘇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登記主管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協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我們的住所在濟南市馬鞍山路2號南郊賓館俱樂部三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業務:
(壹)定期組織講座和培訓,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加強職業道德和誠信建設,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樹立山東、江蘇企業和企業家的良好形象。
(2)有計劃地開展考察活動,組織成員學習先進的管理和營銷經驗,開闊視野,轉變觀念,實現企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3)根據市場情況和企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流會、展銷會、交易會和項目洽談會等活動,配合政府開展招商引資和商務活動,大力促進山東、江蘇兩省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四)主辦單位為會員提供企業診斷、融資撮合、投資理財、人才招聘、購票、商標註冊代理以及法律、技術、信息咨詢等有償服務。
(五)加強與省內外工商聯、經濟界的聯系和業務交流,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來山東或回蘇創業,為山東經濟建設和江蘇海峽兩岸經濟區建設做出貢獻。
(六)反映會員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關系,疏通業務渠道,為會員排憂解難。
(七)引導會員增強社會責任感,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慈善活動,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8)編輯出版刊物,建立網站,推動會員企業文化建設,協調媒體宣傳會員企業的先進事跡和經驗,擴大會員在山東、江蘇及全國的影響力。
(九)積極承辦政府及相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商會有單位會員。在山東省投資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江蘇企業和其他法人,可以申請加入山東省江蘇商會。
第八條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本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三)在本業務(行業)領域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和影響力;
(4)自願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書面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審議後討論通過;
(3)會員卡應由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發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3)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壹切服務;
(四)提出批評和建議,監督本協會的工作;
(五)請求協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及時向本局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卡,終止會員資格。實行會員年審制度。會員壹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發展和終止;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15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必要時,會議可提前召開或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協會設理事會。主任從成員中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的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或授權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四條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1、3、5、8、9項的職權。原則上每季度召開壹次行長辦公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溝通方式。總裁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人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人出席投票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專職。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年齡不超過70周歲。還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
第二十六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業務(行業)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和活動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會長是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主持全面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決定和批準財務和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4)代表協會簽署文件。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在行長辦公會議的指導下主持和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各辦公室和單位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人員的聘用和待遇。
(5)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的任期和任職資格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相同。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從監事中選舉監事會主席;
(二)列席董事會會議;
(三)監督執行董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提請理事會撤換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
(四)監督商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報董事會批準,並進行內部收支審計;
(五)對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會員進行批評教育,提出處理建議,提交理事會監督執行。
第三十壹條本會聘請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為會員提供法律宣傳、咨詢和服務,聽取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協調有關部門處理法律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按規定收取會員費;
(2)企業和個人的贊助和捐贈;
(3)政府補貼;
(四)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前提下,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銀行利息。
第三十三條協會按照全國性協會的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會費主要用於:辦公費、差旅費、辦公場所租賃費及水電費、會議費、與服務會員有關的活動、專職人員工資補貼等。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年度支出由財務部門編制,經董事會表決後執行。所有支出必須經過行長批準後才能入賬,超過654.38+0萬元的支出必須經過行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政府出資、企業和個人捐贈的資產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四十壹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勞保、福利待遇,以及有關人員的勞動補貼、交通通訊費用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協會實際情況執行,並經會長辦公會議批準。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修改章程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應當在15日內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因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合並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協會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於2009年4月26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