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則壹、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兼容。(自由主義和強制主義)體現在兩個方面:
(1)私法和公法規範的融合
(2)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相結合
2.商法是技術性的。體現在兩個方面:
(1)商法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技術性;
(2)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
商法的特點和基本原則是什麽?
3.商法有利可圖。營利是商業關系的本質屬性。所謂盈利,即通過經營獲取利潤,以較少的經營投入獲得較大的經營收益。
4.商法是國際性的。商業關系本質上是國際性的。許多商業活動跨越國界,各國經濟越來越密切,並趨向於形成壹個世界經濟體系。
二、商法的基本原則
(壹)商事主體的法律原則
1.商事主體法定類型:是指商法明確規定了商事主體的類型,當事人只能在法定類型範圍內選擇擬采用的類型,不能任意創設法律未規定的類型。
2.商事主體的內容法定:是指商法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各種主體的組織關系和財產關系,當事人不得任意或變更其組織關系和財產關系。
3.商事主體的法定公示:是指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必須符合商法規定的程序。
(二)保護交易安全原則
1.公開性:指商法的要求,即交易當事人必須向公眾展示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客觀事實,以便利害關系人能夠理解。
2.強制主義又稱幹涉主義,是指國家通過公法對商事關系進行強制性規範。這壹原則是商法商業化的體現,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公法手段對商事管理關系的直接控制。
(2)人們越來越強調使用強制性規範來控制商業活動。
(3)在傳統私法責任之外,形成了多重法律責任的法律調整機制。
3.外在性
外在主義是指根據當事人行為的表象來確定網上交易在商法|教育|中的效果。對此,德法學者稱之為?外貌法學?,在英美法裏叫什麽?禁止翻供?(不容反悔).外觀表達可能與真實意思不壹致。根據外觀主義,交易完成後,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原則上不得撤銷。
4.嚴格責任主義:是指在商業交易中,無論債務人是否有過錯,都應當對債權人負責。各國商法都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1)普遍連帶責任。
(2)無過失的廣泛責任。
(3)交易簡便快捷原則。
1.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商法中集中表現為商事合同自由,包括是否訂立合同的自由、內容的自由、終止的自由、方式的自由等。
2.刻板的交易規則。包括對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的刻板印象。
所謂定型化交易,是指預先在商法中規定某幾類典型的交易方式,使商事交易方式定型化。
所謂交易對象定型化,是指商法將交易對象商品化、證券化。對於有形的商品,商法規定了統壹的規格或者要求其使用特定的標誌,使其商品化,並保證交易能夠快速進行。對於無形交易客體,商法以證券化的方式通過證券的流通實現無形商品的交易,從而大大簡化了交易程序。
3.短期處方
所謂短時效主義,是指商法規定的各類商事債權的時效期間比壹般民事債權的時效期間短,可以促進商事交易糾紛的快速解決,促進交易的迅捷。
(四)實現公平交易原則。
1.平等交易的原則
2.誠信原則
3.情勢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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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概念
1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事行為中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2.商業關系
指在壹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商業關系的主要標誌是商人和商業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並以此為常規業務的人。在中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與獨資公司相比,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
(三)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關聯企業:關聯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相同或不同的企業或機構,本著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互投資形成的經濟組織。
(五)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
商事行為,大陸法系學者壹般認為是指以營利性營業為目的的各種表意行為。有三個主要的監管原則: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的概念為基礎,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式,通過列舉揭示出商行為的範圍。意大利、德國、瑞士等國家在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采取主觀主義的立法原則。
(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基於行為的客觀性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立了這壹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繼承並發展了這壹原則。
(3)折衷主義原則。折衷主義原則的立法思想是在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的基礎上,根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來確定是否屬於商事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後的《商法》都采用了這壹立法原則。
4.形式商法和實體商法
中國沒有正式的商法,但有實體法,主要表現在大量單獨的商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有著密切的聯系,但也有壹些區別。
簡而言之,民法是壹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具有引領和指導商法的意義,商法具有補充、變更和限制民法的功能。商法與經濟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商法以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主導原則,而經濟法強調國家意誌和政府職能的幹預,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看過嗎?商法的特點和基本原則是什麽?人們已經看到:
1.論商法的商業保護原則
2.論經濟法的現代性
3.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行政法的發展與展望。
4.種子科學與工程專業建設及人才培養模式探討。
5.各國合作社立法模式的比較及其對我國的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