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行政許可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第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壹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的設立第六條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法人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確實滿足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的需要,通過合理預測能夠達到壹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資者;
(四)註冊資本為壹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五)具有合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貸管理、結算等關鍵崗位人員不少於65,438+0人。具有3年以上相關財務經驗;
(六)財務公司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三年以上的員工不少於三分之二,從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的員工不少於三分之壹;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八)建立了符合業務運營和監管要求的信息技術框架,具備支持業務運營的必要、安全、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行的技術和措施;
(九)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財務公司的投資者應主要是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還應包括成員單位以外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財務公司原則上應由集團母公司或主營業務整體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
除國家限制進入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事先批準的特殊行業企業集團外,新設財務公司應有具有豐富銀行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作為投資者;或者與商業銀行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系,由商業銀行為擬設立的財務公司提供機構設置、制度建設、業務流程設計、風險管理、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建議,至少引進1名具有5年以上銀行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第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擁有核心業務。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65,438+0,按規定並表的成員單位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按規定並表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兌換貨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兌換貨幣;作為財務公司的控股股東,還應滿足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現金流穩定,規模較大。
(五)具有2年以上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和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6)最近1會計年度末母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7)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模式,不存在不當關聯交易。
(八)母公司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經過整改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9)母公司投入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使用委托資金、債權資金等非自有資金。
(10)股權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作為財務公司的控股股東,股權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除外。
(十壹)成員單位數量多,需要通過財務公司提供資金集中管理和服務。
(十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