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規定中,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統稱為法規草案。第三條民政部立法工作應當符合國家立法制度,從實際出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反映人民意願,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第四條部政策法規司根據本規定組織協調民政部立法工作,負責制定立法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立法協調,審查法規草案並提交部務會議討論審議,辦理其他立法工作。
部其他司(局)依照本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立法工作。第二章立法規劃和計劃第五條民政部根據民政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立法規劃,通過制定年度立法計劃分步實施。
立法規劃的編制依據全國人大、國務院的立法工作部署和部的工作安排,由政策法規司匯總各司(局)提出的立法建議後研究制定,提交部務會議審議。
制定年度立法計劃,應當結合政策法規部立法計劃的完成情況,對司(局)提出的立法建議進行總結和研究擬定,並提交部務辦公會議審議。第六條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遵循突出重點與統籌兼顧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立改廢並舉。
立法項目需要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者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的,由政策法規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司(局)提出的立法建議應當包括立法項目名稱、制定必要性、制定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報送時間和起草司(局)等內容。第八條年度立法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調整年度立法計劃,由相關司(局)提出書面建議,由政策法規司組織論證,經分管業務和法制工作的領導審核後,報部長批準實施。第三章起草第九條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由分工明確的廳(局)起草。有兩個以上廳(局)的,第壹個為主辦廳(局),其他為主辦廳(局)。
根據工作需要,法規草案也可以由政策法規司起草或組織起草。第十條起草法規草案,應當成立起草工作組,制定工作計劃,指定壹名司(局)負責同誌擔任負責人,落實起草人、起草任務、完成時間和保障措施。
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時,政策法規司應當派員參加起草工作組。第十壹條起草法規草案時,可以邀請下屬機構、社會團體和有關專家、學者參加,也可以委托他們起草。第十二條起草法規草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借鑒國內外立法經驗,充分聽取各級民政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三條起草法規草案,應當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權限,與有關部門充分溝通和協商。經溝通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在提交法規草案時說明有關情況。第十四條起草法規草案時,應當對現行有關法規進行清理。對同壹事項,需要作出與現行法規不壹致的規定的,應當在草案中廢止現行法規的規定或者如何適用,並在提交法規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第十五條起草法規草案,應當聽取社會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會議、網上咨詢、書面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進行。
建立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註度高的制度,應當進行社會風險評估。擬設定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六條法規草案起草完畢後,起草司(局)應當將法規草案文本及說明材料報送政策法規司審查。
說明材料應當重點介紹立法的必要性、草案所規範領域的實際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和處理情況、國外立法實踐等。
送審的法規草案文本及說明材料應當由起草司(局)主要負責人簽署;司(局)* * *同起草,應由* * *主要負責人簽署。第四章審查第十七條政策法規司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規章草案進行審查:
(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
(三)是否與相關法律法規相協調和銜接;
(四)是否妥善處理和協調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法規草案的意見;
(五)是否符合立法的技術要求;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