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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壹指引的具體內容

第壹,三個法律和壹個方針的具體內容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從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國家規定可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控機制,實行貸款全過程管理,充分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建立崗位考核和問責機制。第六條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屬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地區、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七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防止貸款被挪用。第八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的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受理和調查第九條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借款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權機關依法核準登記;(2)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3)借款人為新設立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符合其要求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五)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六)項目符合國家有關產業、土地和環境保護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法定管理程序;(七)符合國家關於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8)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形式和具體內容,並要求借款人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承諾所提供的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第十壹條貸款人應落實具體責任部門和崗位,進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借款人、項目發起人及其他關聯方的信息;(二)貸款項目的情況;(3)貸款擔保;(4)其他需要調查的內容。盡職調查人員應當保證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三章風險評估與審批第十二條貸款人應明確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三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估體系,設定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準,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和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估。第十四條貸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審查與分級審批相分離的原則,規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第四章合同的簽訂第十五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避免重要事項未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第十六條貸款人應在本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還款保證、風險處置等內容及相關細節。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在本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受貸款人管理和支配的貸款資金的支付以及與貸款用途有關的其他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全部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投入金額相匹配等要求。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進行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準備金賬戶。第十九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有關的重要內容做出承諾,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資料;配合貸款人檢查貸款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任何影響其償付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在發生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大幅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取得貸款人同意。第二十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使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貸款申請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財務指標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第五章發放和支付第二十壹條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負責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查。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和控制貸款資金的支付,並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約定有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通過該賬戶辦理。第二十四條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委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貸款人委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支付到借款人賬戶,再由借款人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第二十五條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貸款資金,貸款人應委托支付。第二十六條貸款人委托付款的,貸款人在發放貸款資金前,應檢查借款人的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記錄相關明細。第二十七條借款人自行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檢查、現場調查等方式核實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目的。第二十八條在發放和支付固定資產貸款時,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比例相同的項目資本金已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第二十九條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者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壹)信用狀況下降;(2)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3)項目進度滯後於資金使用進度;(四)違反合同約定,逃避貸款人的委托付款。第六章貸後管理第三十條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主辦單位的履約和信用狀況、項目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貸款擔保變化等進行檢查和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體系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在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況時,貸款人應重新評估貸款風險,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第三十壹條項目實際投資額超過原投資額,經重新風險評估和審批後,貸款人決定增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建立對抵押物價值和擔保人擔保能力的貸後動態監控和重估制度。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應動態監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和現金流量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量,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原因並采取相應措施。第三十四條合同約定設立還款準備金專用賬戶的,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對進入該賬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比例或者借款人的收入和現金流以及賬戶內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第三十五條借款人違約的,貸款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第三十六條固定資產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應進行專項管理,並及時制定收回或盤活措施。借款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重組貸款。第三十七條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銷後,繼續向債務人追償或進行市場化處置。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采取監管措施: (壹)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存在缺陷的;(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三)未履行貸款調查和風險評估的盡職調查;(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運行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5)借款人違約時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受理不合格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發放貸款;(二)與借款人串通,非法發放固定資產貸款;(三)超越、變相超越權限或不按規定程序審批貸款的;(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五)貸款發放前項目資本金與貸款到位比例相同;(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和控制貸款資金支付的;(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第八章附則第四十條全額保證金質押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壹條貸款人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詳細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第二,銀行是否有必要委托額度超過500萬的貸款?

中國人民銀行有這樣的規定,500萬元以上的對公貸款需要委托支付。

3.銀行有必要委托額度超過500萬的貸款嗎?

供參考:企業

委托貸款應以委托方式支付。

五色土,五類不動產權利支持的大量可轉讓資產,期限壹年,基準收益率每年10%;

企業年收益率10%-15%,季度。

在不動產登記機關,借款人直接將不動產抵押到投資人名下,抵押比例約為50%(如12萬左右)。最大的風險是房價暴跌50%。

五色土,國內首家抵押貸款公司。

五色塗,中國第壹個金融服務商標,2004年獲得商標註冊證。

五色土,國內首款抵押貸款,擁有五大“W”風險分析方法,“3a”風險評級體系,“3A”風險對沖資產。

五色土,上海最佳抵押貸款服務機構,榮獲2011、2012第九屆、第十屆上海金融博覽會。

4.有哪些貸款需要委托支付?

單筆貸款資金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貸款需委托支付。

委托支付是貸款資金的壹種支付方式,是指貸款人(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以降低貸款挪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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