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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促進文化娛樂市場繁榮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娛樂需求,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文化娛樂市場,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廳、咖啡廳、酒吧等設有卡拉ok設施或有歌手演唱的營業性娛樂場所,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娛樂經營、管理和參與文化娛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本條例。第四條文化娛樂市場的發展應當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民文化生活需求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相適應。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依靠人民群眾進行社會監督,促進文化娛樂市場健康發展。

政府鼓勵和支持群眾文化娛樂活動的發展,適當控制豪華文化娛樂設施的建設。第六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主管機關。

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衛生、物價、環保、市容、消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管理文化娛樂市場。第二章審批和管理第七條本市文化娛樂市場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第八條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文化經營許可證,並憑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屬於特種行業的,還必須到公安部門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第九條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文化娛樂經營項目,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方便群眾。第十條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壹)單位名稱、地址和章程;

(二)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並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場所、設施和從業人員;

(三)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開業;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第十壹條經營者歇業或者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到原發證部門辦理註銷或者變更手續。

依法取得的許可證不得塗改、出借、出租。第十二條禁止利用文化娛樂活動宣揚封建迷信、兇殺暴力、淫穢色情以及其他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內容。第十三條文化娛樂場所禁止賭博、販毒、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四條禁止在歌廳、舞廳和歌廳出售和飲用含酒精的飲料。第十五條禁止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文化娛樂場所。第十六條在中小學校周圍200米內不準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

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文化娛樂場所,並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進入標誌。第十七條經營者必須按照批準的經營項目、客運能力等從事經濟活動。,並按照預定和公布的業務內容和時間提供服務。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維護經營場所的正常秩序,制止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不得以色情等非法手段招攬顧客,不得擅自延長營業時間。第三章權益保護第十九條經營者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自主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和申訴。第二十條經營者有權拒絕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和亂檢查。

經營者有權抵制非發證部門扣繳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二十壹條文化行政管理人員和其他部門的執法人員必須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利用檢查的機會進行無償消費。第二十二條消費者參加文化娛樂活動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消費者有權對經營者未按照約定的項目和內容提供服務以及收取高於標價的費用等行為依法要求保護。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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