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部門要定期檢查本系統內建築行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制定措施,層層落實責任制,及時有效解決建築行業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第四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專門接待人員,及時處理農民工投訴舉報案件。第五條建設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將建設項目總投資的30%存入開戶銀行,憑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辦理開工手續。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銀行,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六條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款優先支付、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等條款。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支付。施工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積極籌措資金,確保工程資金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撥付給施工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加強對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施工企業應將每月支付給農民工的工資及其工資報表報建設單位備案,並接受建設單位的監督。第八條建設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建立大連市建築勞務有形市場,對進入本行政區域建築領域的農民工實行全方位動態管理和服務。第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從事建築勞務活動,應當按照《大連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時間等。,並依法履行。
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使用勞動保障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勞動合同壹式兩份,施工企業壹份,農民工壹份。建築施工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農民工勞動合同文本。
施工企業應在開工後20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第十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照工會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積極吸收農民工參加工會組織。各級工會組織要維護農民工利益,宣傳勞動法律法規,指導農民工與建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監督建築企業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幫助農民工討回建築企業拖欠的工資。第十壹條農民工發現施工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應當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部門應當迅速處理。
建設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與法律援助機構建立互動機制,為農民工追討拖欠和克扣工資案件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第十二條招用農民工的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解決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第壹責任人。對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款,要優先保證農民工工資按月發放,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築企業破產並依法清償債務時,有關機關應當將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列入第壹清償順序。第十三條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使用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分包工程。禁止未經授權的組織和個人非法承包工程和雇傭勞動者。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建立健全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專業承包或勞務承包的施工企業首先要保證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專業承包、勞務承包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追究施工總承包企業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