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顯性作用就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訴人們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合法什麽不合法。違者會受到什麽樣的制裁等。這個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來實現的。
第二,矯正效果
這個功能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機械地糾正社會行為中壹些偏離法律軌道的違法行為,使其回歸正常的法律軌道。比如對壹些有違法行為的罪犯進行強制性法律改造,使其違法行為具有強制性。
第三,預防作用
法律的預防功能主要是通過法律的顯性化功能、執法的有效性和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來實現的。
法律的外顯功能可以使人知法、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麽是可以做的,什麽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該受到什麽法律制裁,觸犯了法律之後是否可以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
第四,最後的作用
1.法律的最終功能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的人身安全和利益。
2.法律的指導作用(function)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給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行為模式,指導人們按照這種方式行為,必須按照這種方式行為或者不按照這種方式行為,從而影響行為人本人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的指導作用(功能)是通過規定人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所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我的行為。
3.法律的評價功能(function)是指法律具有判斷和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及其程度的功能。也就是說,法律的評價功能涉及到法律的他律功能,即對他人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分引導功能(涉及自己行為)和評價功能(涉及他人行為)的關鍵。
4.法律的預測功能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預先估計當事人將如何行為及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功能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這裏的人們應該作廣義的理解,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指法律為了充分實現自身而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和懲罰的作用。也就是說,法律的強制作用只能針對犯罪分子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那麽法律的強制作用就無法體現。
6.法律的教育功能是指法律規範通過法律的實施對人們未來行為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性影響,也就是說,法律的教育功能是針對普通人的行為。比如通過對違法行為進行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身起到警示和警醒作用,對普通人也有教育影響。
擴展數據
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來說,是指國家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而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第壹,法律是已經上升為國家意誌的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這表明了法律的階級性。法律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體現著某個階級的意誌。
2.法律只能屬於統治階級。法律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只能是統治階級,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3.法律是統治階級階級意誌的體現。法律是通過自己掌握的國家權力把自己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即不是統治階級個人意誌的體現,也不應該是統治階級個人或部分(階級、階層)意誌的體現。
4.法律是統治階級基本意誌的體現。不是所有意誌的化身。統治階級的意誌應該通過各種方式來體現和實施。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它只規定和調整統治階級的基本利益和基本社會制度以及重大社會關系。
5.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內容的確定,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統治階級所代表的、與壹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系決定的。
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
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但統治階級的意誌本身不能直接形成法律。只有被統治階級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成為法律。
2.體現在法律中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之所以采取國家的形式,是為了獲得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這些規則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第三,法律是由國家執行的。
1,壹切行為規則和社會規範都有壹定程度的強制性,但法律是最具強制性的——即如果不強制執行,國家會確保其實施。不執行——輕者剝奪權利,重者剝奪生命。
2.國家強制力的物質形式:壹系列國家執法機構:法院、檢察院、監獄、軍隊、警察等。
第四,法律的社會性
1,法類性質的基本屬性。
2.法律的社會性。在階級社會中,法律在實現統治階級職能的同時,還履行著“執行壹切社會性質所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的職能。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的進步,法律服務於公共利益的社會功能及其在相關的經濟、科學、技術、環境等法律部門中的積極作用日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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