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趣源於人的需求。利益是不同個體、群體和特定個體之間的利益。所謂利益,就是基於壹定的生產獲得社會內容和特征的需要。;利益的實現必須通過特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渠道來實現,這就是利益實現方式的社會性。利益實現方式的社會性是利益所包含的基本矛盾,對利益本身、利益關系和政治生活都具有重要意義。利益大致可以分為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
法律是國家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其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包括憲法、法律(狹義)、法令、行政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新條例)、條例、規則、判例、習慣法等成文和不成文法。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它依賴並服務於經濟基礎。法律的目的是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重要工具。因此,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城邦的“善業”,在於“善德”,在於追求“公益”,在於提升人類道德。
利益是政治關系的基礎,對政治關系具有根本性、決定性的意義:第壹,利益是人們形成政治關系的起點;二是利益、政治權力與政治權利形成的基礎和條件的關系;第三,利益關系是政治權力和政治權利特征形成的基礎;第四,利益關系決定了政治權力和政治權利的功能;利益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第壹,利益是社會成員政治行為的動力;第二,利益是壹切社會政治組織和制度的基礎;第三,利益是社會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的源泉;第四,利益運動是政治發展的根本動力。
從利益與法的定義可以知道,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其實是法形成的重要條件。為什麽?因為,在社會利益關系中,同壹利益是公共的、非市場的、單壹的、相對獨立和主導的、多元價值復合的。這些特征是,政治組織和制度包括(法律)形成的目的之壹是保障利益的實現(個人的合法利益和集體國家的利益)。所有的社會政治組織和制度都是圍繞特定的利益而建立的,同時也是為他們服務的。法律保護利益的同時,利益的不斷變化也在推動著法律的不斷發展。當新的利益需要保護時,法律就應該進行調整,以確定是否保護這種新的利益以及保護到什麽程度。同時,利益的多元化使得各利益集團之間的權力博弈不斷進行。當某壹方占了上風,就會修改法律,調整現有的利益格局,使其所代表的利益優先。其實任何壹種權力也是受利益支配的,都是為實現某種利益服務的。法律是這種權力意誌的體現,所以從根源上看,利益對法律的發展起著壹定的主導作用。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不斷被打破和重組的過程中逐漸發展起來的。
舉個例子,如果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是為了我們共同利益的利益體系,試想壹下,如果沒有這個法律的頒布,大家都會無視環境的惡化,那麽最終我們的共同利益會受到損害,環境也不會保證我們個人的利益;& lt& lt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gt是為了所有消費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也可以說是為了我們消費者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制定的。如果沒有這樣的發展,我們的合法利益會得到保障嗎?& lt& lt交通法> & gt它是為交通順暢有序而制定的。我們可以看到,順暢有序的交通也是我們社會成員的壹種共同利益。& gt、& lt& lt勞動法> & gt、& lt& lt民法> & gt..................................................................................................................................................................................法律的特征包括:(1)正義:法律是正義的體現,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2)可變性,法律應該允許改變,當然這種改變應該謹慎;(3)必須遵守。法律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和人們的行為準則,每個人都必須遵守。所以,法律只是在利益的作用下產生的,是社會組織為了實現利益而制定的。
通過以上描述,我們知道了利益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總之,利益是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因,法律用法律暴力來維護利益的實現。有了個人的合法利益、社會成員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國家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利益在法律中的地位是神聖的,最高受法律保護。任何損害個人合法利益的行為或社會成員都可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