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投資村鎮銀行的境內金融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商業銀行並表前後資本充足率均不低於8%,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其他金融機構的主要合規和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股份的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內金融機構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必須事先獲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二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最近1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65438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註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65,438+00%。
(四)股份的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註冊所在國(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投資符合註冊國(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管要求;
(八)註冊所在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三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投資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財務狀況良好,成為股東前壹年度盈利;
(4)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65,438+0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五)股份來源合法,不得使用借入資金或者他人委托的資金;
(六)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被投資的企業法人屬於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可以計算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
第二十四條投資村鎮銀行的境內自然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信用記錄;
(三)股份來源合法,不得使用借入資金或者他人委托的資金;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五條村鎮銀行的最大股東或唯壹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村鎮銀行總股本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村鎮銀行總股本的65,438+00%,單個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個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村鎮銀行總股本的65,438+00%。
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股本總額5%以上的,應事先報銀監局或所在地銀監局批準。
第二十六條村鎮銀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應向認繳股本的股東簽發記名股票,作為股東持有股份和分紅的憑證。
第二十七條村鎮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村鎮銀行不得接受其股份作為質押標的。
第二十八條村鎮銀行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所持股份自村鎮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村鎮銀行董事、行長、副行長所持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二十九條村鎮銀行實收資本變更後,其註冊資本必須相應變更。